謝謝各位 真的不能留了 掰掰

大字報載明事件發展始末,到台北車展BMW的展場繞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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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相關連結
放在車展外面⋯
關鍵字:新莊尚德

這間原廠早就發生過很多鳥事了,維修、交車爭議一大堆

只能說辛苦樓主了
代理這樣危機處理

總公司還是早日解約吧
幾十萬在那邊揮
商譽損失會比較賺?
短視近利
讓德國總公司了解此狀況,不知有沒有幫助?
卡一波 當作以後牽車依據!!!
看到樓主的經歷,想要來幫忙。
根據我個人在西方公司的經驗,一定要將照片、影片、代理的處理方式等證據搜集完全。把這些資訊全部告訴廠家(德國總公司),讓他們把解決方案提供出來。再進行下一步。

台灣市場小,代理的數量少。台灣的客戶沒有其它的解決方案可以參考或競爭。所以一定要知會廠家,讓廠家也提出解決方案。

這種級別的售後服務,肯定不是基層管理人員可以審批負責,一定要有代理商高層或是廠家高層才能決定賠償或是較優的解決方案。這時就是看決策者的決定。

PS: 有些大公司從上到下都很廢,所以遇到這種,需耗時跟他們爭取。

大公司不是沒有錢賠償,只是管理的好或不好,對客戶照顧或不照顧。請一定要爭取。
關注一下,
民法查到相關的法條 ,談不攏,還是先找律師花個幾萬塊提告再說,請律師評估一下賠償金額,
準備好證據跟狀紙,談好了再撤回也不遲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213 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 214 條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
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第 215 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第 216 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第 217 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第 218 條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
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關心後續事宜 因為我想買G30 而且你是開去原廠 一言難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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