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2/16星期4凌晨3點48分偷車賊開一台類似大5系列~副駕駛座應該是有同夥停在本人車輛的駕駛座旁邊竊賊從副駕駛座窗戶開始下手....剛好2部車平行回放監視器觀看~停留約8分鐘多破壞駕駛座門把~並且在門把下方挖一個小洞~連車門都要復原了整個手把被拆下~並且剪斷一條線路可喜的是~還好沒有整輛車被直接開走報警處理後~事件以毀損製作筆錄~這樣就不構成竊盜案件~(車內無損失任何財物)保險公司以毀損不理賠~全部估價約5.6萬元需自付
台灣的汽車保險真是爛到家..每次看到有網友被殺肉然後只拿個五六萬回來就很感慨反正不管是損毀還是殺肉..只要車子沒被偷走就打死不賠了是吧..到底什麼時候才有可能改革這個不合理到家的保險制度??還是這中間牽扯到白道..修車廠..保險業者..等等層層的利害關係所以才會無法可修??
8TT911 wrote:報警處理後~事件以毀損製作筆錄~這樣就不構成竊盜案件~(車內無損失任何財物) 去跟警察說...刑法第三二○條第三項之竊盜未遂罪jrc119 wrote:車體險應該有理賠吧??保險公司真的是....ooxx justthinking wrote:反正不管是損毀還是殺肉..只要車子沒被偷走就打死不賠了是吧..到底什麼時候才有可能改革這個不合理到家的保險制度?? 請看清楚你們自己的保險合約不喜歡...可以不要簽簽了...就表示你同意保單內容
警察在睡?? 竊盜罪是罰未遂犯的...↓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