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一下改機可能觸犯的法條

day4moon wrote:
說的那麼多之前有人因...(恕刪)



你有看到sony(或是其他公司)提告嗎???

前面有大大解釋都不看的就對了???

這種罪要著作權所有者提告,整個程序才有辦法進行


今天玩盜版沒事,只是人家沒告罷了


沒人告你,不代表非法就可以變合法

也不會這樣就理所當然的啦
day4moon wrote:
說的那麼多之前有人因...(恕刪)

應該沒有玩家玩改機被抓
但是偶爾可以在電玩雜誌上看到xx店家刊登對MS或SCEH的道歉啟示
原因當然是提供改機服務與販賣盜版片
已停止更新的個人部落格 http://xhuang06.pixnet.net/blog
改機 應該沒有罪
機子你花錢買了你要砸爛 燒掉都沒差吧,
你破解了他的防盜機制 也沒差
除非你拿了這些資訊或知識 去散佈或營利
或是你專門在賣 改了的機子 或 收取費用幫人改

買盜版片 消費者應該沒有罪
有罪的是 賣盜版片的人
(當然 這裡不支持買盜版, 買盜版片純屬個人行為)
討論到a片去了

因今天才有新聞報 攜93A片登陸 台幹判刑3年半 他想用A片反攻呀!


不過沒講到仿冒 是一審以走私淫穢物品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一萬元人民幣
內地對色情相關的非法查緝感覺挺用力的。
www.cycliving.com
dumby wrote:
不同的國家,判決可能不同.
問題點是在, 是否已擁有正版, 是否是自己備份, 且只供自用.
之前挪威少年的事件, 在挪威法院的看法與美國法院的看法就不同.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jan/9/today-int4.htm
如果改機只是為了使自己可以使用自己正版備份的dvd. 在一些國家可能就不違法.


先聲明:只談改機,不談衍伸行為(如使用盜版)。

針對遊戲機或DVD光碟機的改機行為(Mod Chip),不同國家的認定不同,所以也會有不同的判例。

像是PS2在英國,改機(加裝PS2的Messiah晶片)被認為是違法行為。
http://gnn.gamer.com.tw/4/16034.html
http://news.gamebase.com.tw/news/count.jsp?news_no=15220&category=preview
http://gnn.gamer.com.tw/3/2943.html
http://210.201.138.193/gnn/view.php?sn=11772

香港的力生改機官司(販售改機晶片),也是敗訴:
http://ja.wikipedia.org/wiki/Lik_Sang
http://gnn.gamer.com.tw/0/11180.html

但義大利、澳洲卻有不同的判例:
http://www.marsgame.com/Hardware/Class15/200402/1125.html
http://www.gamemad.com/discuss_detail.asp?id=176471&system_type=PS&discuss_page=580
http://japan.cnet.com/news/tech/story/0,2000056025,20088432,00.htm?ref=rss

所以要討論改機是否觸法的問題,就看看台灣的法院有無「改機觸法」的判例吧!
真無聊 討論一堆結果

開頭的另一篇剛被丟到資源回收桶了

覺得打的多餘的


好像要衝到 熱門話題 才會被叮上
銀牙烈虎 wrote:
先聲明:只談改機,不...(恕刪)


我前面就講 舉些實際真實判例較讓人信服

引用一堆法律條文 感覺上跟代理商放消息嚇唬消費者一樣意思

我覺得不要亂扯到車子改裝,或電腦
"亂扯"我也會,請問模型槍是不是合法,但是改成可上"真"的子彈它還合法嗎??
市面上wii改機,如果只是改外觀或是上100棵LED等..當然不違法
但是改成"全區""可讀台片"這就有可能會吃上官司了
著作權法上防盜拷措施相關問題之解釋

主旨:所詢著作權法上防盜拷措施之相關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94年12月5日士檢氣94偵6495字第34099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規定:「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其所稱之防盜拷措施,必須是積極、有效之措施,始足當之,如該措施客觀上並無效果者,即非本款所稱之防盜拷措施。另本法第80條之2第1、2項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三、又基於科技中立原則,並非所有可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行為均受本法限制,有關本法第80條之2第2項之適用,尚須符合以下三款情形之一,始足當之:1、主要供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用者。2、除前款用途外,其商業用途有限者。3、為供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目的之用而行銷者。
四、所詢問題(一)部分,將改機晶片置入電視遊樂器主機內之改裝行為,如此等改機晶片符合前述三款情形之一,且該改機晶片係置入電視遊樂器主機賣出予消費者,則此種改裝行為為將改機晶片提供予公眾之行為,似不屬本法第80條之2第2項「製造」、「輸入」或「為公眾提供服務」之行為,而是屬於同條項「提供公眾使用」之行為。
五、所詢問題(二)部分,將改機晶片置入電視遊樂器,使該電視遊樂器得以檢查、認證遊戲軟體光碟內之亂數訊息程式,而使該電視遊樂器主機得以讀取盜版遊戲光碟,則此改機晶片似屬本法第80條之2第2項所稱規避防盜拷措施之「器材」或「零件」,則販賣含有改機晶片之電視遊樂器之行為,同時亦當構成販賣改機晶片之行為,從而屬本法第80條之2第2項所稱「提供公眾使用」之行為。惟置入改機晶片之「電視遊樂器主機」之功能並非僅能讀取盜版遊戲光碟,其本亦可讀取正版遊戲光碟,該電視遊樂器主機本身非屬一規避防盜拷措施之器材,僅改機晶片本身始屬規避防盜拷措施之器材或零件。
六、上述說明僅係本局依貴署來函內容所提供著作權法上之見解,至於防盜拷措施是否為權利人所採取(包括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所採取,及在權利人認識或同意下,由產業所採取者)?其是否有效?案內置入、提供改機晶片是否符合說明三三款情形之一,從而為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行為?涉及犯罪事實之認定者,仍有待貴署依具體事證調查認定之。



=======================
以此解釋來看, 因為主機本身非屬一規避防盜拷措施之器材, 所以店家販賣改過的機子並無犯罪, 除非能證明改機的行為是由店家實際執行的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