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904z wrote:大概是業代吧!律師大多都很忙的 (恕刪) 說個趣事給各位聽..... 相信大家都有接過傳播妹或酒店小姐的狂call電話,她們不認識你也會裝熟, 嗲聲嗲氣地說: 張董! 我是凱琪啦, 您好久沒來了.....曾幾何時, 我開始接到律師的攬客電話: 先生! 您有卡債問題需要協商嗎?您跟債權銀行有糾紛嗎? 我們是xx律師事務所, 專門處理這類訴訟案件 .....最近半年來我接過這種電話兩通!所以說, 律師大多都很忙的..... 也對! 不是忙著開庭, 就是忙著電話攬客吧!
之前那篇退訂文搞到有點離題了~~大家都息怒吧!不過這位大大的暱稱真的是不太適當~加上講話都在談法律,讓人有些反感~如果是用在幫人解決法律問題那一定是感激不盡~談到法律我都不懂,還是別說太多好了= =免的說錯話
之前那一篇文小弟也有看了,不過看到這裡事情能和氣解決,也是大家樂於見到,代表大家還是有理性,只是也提醒大家在激情當下所發表的言論還是得經過三思,不過小弟從件事到是突然想到一個很有趣的問題,不知大家的看法如何?假設現在開始法律明文規定,要在契約書中明確註明本件銷售契約的佣金百分比,讓消費者明確知道要付出的服務費用,想請問各位當您看到佣金數時,當下的你心中會有什麼想法呢?(PS:這種條款在國外己有國家實行)
ti wrote:假設現在開始法律明文規定,要在契約書中明確註明本件銷售契約的佣金百分比,讓消費者明確知道要付出的服務費用,想請問各位當您看到佣金數時,你會怎麼想? 很OK阿...買賣房屋都可以規定了...汽車也OK...只是看相關怎麼制定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