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07/109/2ehcg.html
本報2010年10月7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猴硐,安靜的小山村,由里長夫人帶頭餵養當地的街貓,偶然被愛貓人士得知,開始結合志工推動TNR,幫當地的街貓結育,打掃環境、製作貓街牌,成為「貓村」,儼然貓的天堂。然而,也造成當地「棄養貓潮」,民眾將剛出生的小貓一窩一窩地丟到猴硐貓村、或將棄養的貓帶到當地,而出發點居然是因為這裡對貓很好!
街貓TNR不是動保人士的服務
猴硐貓數量暴增引發的效應,也反映了街貓TNR志工或「愛心媽媽」內心的恐懼。大多數街貓TNR(「民間推動街貓絕育回置方案評選及宣傳計畫」)餵食志工噤聲不語,不敢曝光自己餵貓的形跡,就是擔心越來越多民眾帶小貓丟門口。
街貓TNR志工卡姐就有此遭遇。當附近居民知道他餵養街貓,他家門口就常常被放置剛出生的小貓;甚至有資源回收業者,把別地方的小貓帶來給他。這些民眾認為把棄養的貓或路邊剛出生的小貓送給卡姐,對這些貓是福報。然而靠私人力量照顧50幾隻街貓,如同一所小型收容所,讓他疲於應付。
一般類似卡姐的女性稱為「愛心媽媽」,但卡姐也說,當初只是看到家門口的街貓很可憐,於是給了第一餐,之後就無法停止餵養牠們。當注意到街貓的處境之後,又會發現巷口也有貓需要餵養,於是逐漸擴大餵養範圍。起初只是出於不忍心,而非出於愛心幫助街貓,民眾卻因此認定她們有愛心,理當負責這些事情。於是只要遇到街貓就找她們解決,而非思考自己身為公民能做的事;而「愛心媽媽」收養流浪動物,除了早已超出身心負荷,還背負罵名。
街貓TNR並不是愛貓人士的責任或提供的服務。台北市動保處處長嚴一峰說,有些里低調做街貓TNR,就是擔心民眾會把貓丟到這些區域,因此,在進行TNR的同時,更需落實「飼主責任」。
「飼主責任」,簡單的說就是負起照顧寵物一生的責任,不離不棄,並實踐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 2005)動物5大自由:免於飢渴、免於不舒適、免於痛苦傷害疾病、表現正常行為、免於恐懼和緊迫的自由。在決定飼養動物之前,應先評估自己未來10年的狀況,是否適合與動物生活在一起。
關懷生命協會專案秘書周瑾珊說,街貓TNR強調街貓在地生存權,在道德上承認貓與人同樣是社區的居民。嚴一峰也說,動物是地球的原住民,動物保護的極致就是實踐和平共生的理念。在尊重就地生存權的前提下,透過後續的餵養與結育,即使是剛出生的小貓,仍然會有好下場,民眾不需基於善心,把剛出生的小貓丟到特定區域了。
目前台北市只有1/4區域進行街貓TNR,大多數區域仍然沿用抓進收容所,人道撲殺的方法減量控制。台北市動保處表示,會對抓貓進來的清潔隊員、民眾多問一句:「要不要加入街貓TNR?」但街貓TNR尚未蔚成風氣前,動保處不能輕易將簽署街貓TNR的里公告網路上,因為動保團體擔心會讓其他里的人知道,將貓拿來丟!
再怎麼人道的撲殺都無法降低數量
即使是無法忍受街貓的民眾,仍需對面一個事實:撲殺並不會帶來減量的效果。
1992年澳洲某牧場射殺貓行動後,結果貓口數甚至往上增加,存活下來的後代變得更加狡猾難以捕捉或射殺!澳洲與英國皆曾使用毒物,結果影響到寵物及其他多種動物,且存活的街貓產生抗藥性。
嚴一峰表示,「僅捕捉貓隻,該地區只會呈現暫時的真空狀態,因為該地區仍有食物來源、新的貓隻會繼續湧進;逃過捕捉的貓隻除了會繼續繁殖甚至變得更難捉,而以錯誤方式餵食貓的部分善心人士仍舊造成環境的髒亂。」唯有透過區域內70%街貓TNR,才是真正降低貓數量的方式;街貓100%結育的區域,則連小貓都不見了。
愛動物也要關懷人
對於台灣至今仍以大量人道撲殺來解決流浪動物,關懷生命協會理事林雅哲認為是「無謂的屠殺」。他舉人類歷史為例,為了生存與健康,犧牲一部份動物當做食物、有節制地使用動物實驗發明解藥,帶給人類莫大的福祉,這樣的犧牲或許是必要的,卻顯得偉大。但撲殺流浪動物,牠們的存在沒帶來重大危害,殺害牠們也未帶來重大福祉,牠們的犧牲對人類毫無意義。為了一點小利益就殺害生命,就是「無謂的屠殺」。
林雅哲提到,應以關懷生命、人道方式為出發解決流浪動物的問題。在此前提,動保人士除了站在動物的立場著想,也應同理民眾的抱怨。如此兩邊兼顧、解決問題,就是愛動物的表現,「幫動物當公關」,獲得更多民眾支持。
街貓TNR在未獲全體民眾支持前,林雅哲仍建議動物捕捉應提高門檻。對於民眾舉報動物的問題,可以先調查附近居民的意見,若10戶中有3戶表示相同意見,認為該無主動物確實造成當地的困擾,才進行捕捉。要有調查的過程,而非一通報就抓,不但讓捕犬隊疲於奔命,增加收容壓力,也造成無謂的撲殺。而經過當地民眾意見參與,對居民與動物都比較公平,不會落入愛或不愛動物的爭端,同時降低收容壓力,改善收容品質。
讓街貓TNR良性循環
或許你愛貓,或許你不愛,都可以透過街貓TNR取得平衡點。愛貓的人透過實際行動的付出照顧街貓,而不愛貓的人,藉由寬容的態度,讓街貓的數量控制在合理的數量。街貓少了,照顧容易,困擾也減少了。
「政策要創造良性循環,當街貓TNR解決了問題,民眾就會越來越支持,獲得的就是良性循環;反之,讓事情變成愛貓人與民眾的對立,就形成惡性循環。」嚴一峰說。建立友善動物的城市須靠每個人的決心,不只是動保人士的事情。而良性的循環,將使台北市成為全台愛貓人士,甚至不愛貓與所有民眾心中的典範。
如果你,支持街貓TNR,請讓里長知道你的心聲。(4/4,全系列完)
【2010動物日專題之一】台北街貓地圖 當街貓遇到TNR【2010動物日專題之二】就愛街貓TNR:不能革命,那就拼命!【2010動物日專題之三】友善動物城市 從「里」出發【2010動物日專題之四】街貓TNR與我
那要不要問問你家小孩 他願不願意生在你家被你軟禁? 他是不是比較喜歡當有錢人的孩子? 他是不是討厭爸媽管教只想玩樂過一生敗光你的家產? 然後如果他回答得不好或長得不可愛 家長你就可以自由把他虐殺?
目前各大先進國家的法律 都認為寵物只要經過認養手續就視為養父母跟養子女的關係 也可以依法享有權力義務 甚至要依法繳稅或接受刑罰 (例如隨地便溺或擾亂公共秩序時 便須由監護人代受未盡監護之責的處罰 如同嬰兒與父母之關係)
雖然台灣目前似乎仍未訂立相同的法規 但也絕對不能說寵物不是親生的就可以隨意棄置或虐待 尤其是經過認養程序的寵物 法律上已構成認養親子關係 飼主是不能隨便就輕忽其所應盡的監護責任 不然就鐵定會觸犯保護動物的相關法規而受到懲處(例如把狗關在陽台不小心晒死了那個媽媽就有被罰)
而且 實在想不到大家竟然會在寵物版討論人類的法律問題 還不倫不類的拿人類的強姦或意外肇事來跟動物的謀殺作比較 然後說啥人不如動物動物不如人...
援引其他可能本來就不是判決得很適當並引起全國誹議的判例 來套用在其他完全不同性質的案件上 然後再來說你這個判得算不錯了 偶那個都怎麼怎麼判等等 這樣會不會顯得太張冠李戴引喻失義?
用殺人罪跟殺貓罪的判決來作比較 然後還硬要指出這兩者孰重孰輕是否適當 這是從根本上就沒有搞清楚司法如何依法判案定刑 所衍生出的結論也必然是錯誤百出漏洞連篇
法律之前 萬物平等 虐殺貓跟虐殺人在法官眼中是一樣的行為 須依相關法規辦理 所以一審法官以無悔意連續犯為考量三罪併罰判刑一年半 二審法官認為其中二案件無明顯證據故網開一面改判半年得易科罰金 這都是有所根據的
量刑的標準 不是以被害者的身分跟重要性來決定其輕重程度 而是以該犯罪行為在法律上被明定的刑責條文為依據來裁量刑罰 所以殺總統殺富翁跟殺乞丐 除了殺總統可能得多牽涉到內亂外患方面的刑責之外 基本上都是殺人罪 並沒有甚麼不同 甚至在保護動物相關法規通過之後 虐殺動物也跟殺人一樣 必須以相關法規規定來論處刑責
但台灣因為是採取法官自由心證的制度 所以有時難免會有刑罰裁量上的誤失 這時就可以藉由上訴來修正
當然 人不是神 刑罰的輕重一定有可議之處 甚至有可能在上訴時因為新物證介入而減到負值翻盤獲勝 但是原則上一審法官的判決是不會有太大錯誤的 除非有人在暗中操弄證據隱瞞事實 影響了法官的公正判斷
所以 就本案而論 各大法官都是依法辦案裁定刑責而已 並沒有明顯不當之處 也不應該拿其他未必完善甚至是不同性質的判例來說長道短
如果覺得法官判得不夠公正 其實可以去法院意見箱投訴不公 或寫信給總統跟監察委員請求仲裁 只要是具名陳情且查有實據 任何冤屈都應該會順利受理並獲得平反 再不然也可以發起連署要求政府介入處理 在今天這樣資訊透明的法治社會裏 有理還怕行不遍天下?
當然 擔心犯人是否真能誠心悔改或直接認為犯人應該不會悔改而希望加重其刑責或將犯人移送輔導感化的朋友們 其實是用心良苦 可是就如前述所言 一切都須依法辦理 不可未犯先抓或未審先判 這就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所以雖然大家都知道法官其實有心想幫忙 但基於守法原則 仍必須明鏡高懸毋枉毋縱依法量刑
如果大家都覺得刑責太輕或太重 那應該可以循民意管道反應以修正相關法規 而不是在底下竊竊私語言不及義心懷憤慲 這樣根本也解決不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