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團體除了抗議政府是否更應該針對養狗人宣導教育


JessieC wrote:
但是撲殺跟結紮應該同時併進
撲殺也不是路邊看到就直接殺,會先帶進收容所吧?如果動保團體有心想救的話直接去收容所領狗就好了



我覺得不是撲殺, 請讓他們"安樂死"

流浪狗真的很危險,

看過幾次犁田, 騎機車的遇到突然衝出來的流浪狗,





天 天 開 心 !

jrta1597 wrote:
有繫狗繩+清狗大小便+不去不該去的地方.
大概只有2成,才稱得上好的養狗人士.

動保法是一個偏袒飼主不三不四的法律.
應該修法改善,更應開拓財源,
對飼主開徵寵物稅,開訓練課程,
取得執照後才能飼養....(恕刪)


我看過最有水準的發言了.....

希望那些動保的激烈份子來去街上或公園看看
溜狗沒綁狗鍊的有多少.....

兩成,我看搞不好還不到...

erica0588 wrote:
那請您成立個團體,把您認為動保團體不足的部分,以您完善的方式來推動,也不要指責什麼動保團體只做一半,只指望政府之類,如果您可以成立這樣的團體,我會加入的


這句是在跟我說的嗎? 因為前面幾樓好像只有我說過做一半的文字。

如果是針對我的部份,我的回答是:我有指責政府或是動保團體嗎?應該是沒有吧....

而我也不會去成立什麼團體,只為了給建議就必需去成立一個團體,那可能到處都是團體了,但一個好的團體,我相信他們會樂於傾聽或許能有助於改善問題的好建議,對嗎?

(如果不是針對我的部份,那請無視~)
http://blog.sina.com.tw/popodiary/

calvin19750807 wrote:
重點是人
台灣人對待生命的觀念 實在不優
PS看台灣人如何管教小孩就知道 Orz
恕刪)


是阿~
的確很多人把狗當小孩養
相對的,也有很多人把小孩當狗養
這些人眼中,狗=小孩
所以我們要尊重他人的想法
把他們的小孩當狗來看待
See?
erica0588 是在對我說話嗎

我想講的是
依我目前的能力我沒有辦法組成社團
只能幹在心中
並在01上打打嘴砲

若我有能力
我一定會處理
也希望更有能力的人聽到我們的呼籲
能夠嚴格修法並執行
讓台灣成為一個更美好的社會

公民的素質問題
是很大的問題
不過我們可以從小處著手
小孩亂跑的問題
很煩但是我們無法置喙
畢竟他並沒有影響到我們
我也不會每天遇到小孩都很煩

但是我會每天遇到狗大小便的問題
會遇到狗吠與追車的問題
也會遇到騎車閃狗的問題

希望大家溜狗繫狗鍊
不繫狗鍊需罰款
狗大小便要清理
我不喜歡我的車子輪胎被你的狗尿尿

frank111 wrote:
很有心的一篇文,可惜...(恕刪)

frank111 wrote:
很有心的一篇文,可惜...(恕刪)
從源頭管制的話
方法很多
除結紮外,飼養寵物應課稅這點個人也很贊成!(有品種及奇奇怪怪的寵物最好課重稅)
從使用者付費的觀點來看,飼養動物不可避免會享用到社會資源(公園)
而稅收及動保法的罰款收入也可以用來補助其他流浪動物(結紮並集中管理)
大部分的動保團體經費都只是來自於捐款苦撐(捉襟見肘)
從未見政府編列任何預算補助
也從未見政府機關拿出完整配套措施處理流浪狗問題
只是一味撲殺(因為撲殺一了百了最方便)
撲殺了那麼多年
結果流浪動物的問題解決了嗎??
收容所還不是狗滿為患??
而修法也不是動保團體能修的
修法(以動保法為例)是要由法規主管機關提出修正草案
送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先審,審過還要三讀
三讀通過後還要總統發布命令公布施行
像這次的動保法修正
100.6.29動保法修正案
就是很多人連署催生後通過的
第 14-2 條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
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
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
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
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
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
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
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
或輸出入獸鋏。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
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
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
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
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jan055 wrote:
1.我的狗很乖.不會咬人....(恕刪)

我覺得樓主講的很中肯
我更感同深受
小弟是送信的,就在前幾天
一隻中型犬本是被主人關在家裡面(沒在狗籠裡)
看到我就好像看到仇人似的狂吠
主人開門要拿信時,狗就衝出來,我一看不對(經驗判斷)
就順勢用手上的信去擋,狗就直接把信咬走
而且在那狂啃!
主人還自豪的說:放心,我家的狗不會咬人!!!(都啃成這樣了,還不會咬人?)
(你當然沒被咬過啊!咬你;你還會養他嗎?!)
女主人的回答更妙:很奇怪,我家的狗看到你們送信的就很討厭!
(難道我把信送到你家是我的錯?!)
這種事情時常遇到

當然,也是有觀念很好的飼主
就會直接教訓自已的狗,並連忙道謙(而且以後就真的沒再發生)
像這種觀念好的詞主大概20戶有遇到1戶就該偷笑了

台灣的部分法令還沒有像國外這樣嚴,確定有傷人傾向就是直接安樂死,連狗主也無法拒絕,台灣是就算狗真的咬傷人了,也不一定會被安樂死,狗主賠點錢就了事了,但追根究柢會咬傷人也是狗主的問題,台灣動保法律才剛起步,現今說要100%管制到這些不受教的狗,是有點難,小弟帶我家2隻小女生出門也是只要一落地就是牽繩綁著,誰知道她們何時會爆衝,我是把她們當小孩養,但也是當小孩教呀,去散步一定會帶他們的清理器材,真的很討厭就是那種放任自家的狗像是逛大街一樣,到處去騷擾別人家的那些狗主人~~~~~~

jan055 wrote:
這幾天看YAHOO網...(恕刪)


我反對流浪狗,應該要撲殺,因為會危害人的安全
因為本人被咬過.被嚇過 ,
被咬還得自行去醫院打針包扎 ,真倒楣, 流浪狗到處打小便到處吠

jan055 wrote:
這幾天看YAHOO網...(恕刪)


樓主這篇真是道盡了社會現狀!!

尤其住同一棟大樓的鄰居, 天天見面, 也天天遛狗不繫狗鍊,
那隻狗嚇過無數小孩和小姐, 飼主完全無視!!

說也不是, 不說就XX在心裡!!
簡直缺德到一個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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