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務正業 wrote:
買了房子卻被消磁禁止進入
這已經觸法了吧?
可以告管委會的吧?...(恕刪)


看狀況
如果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是部分區權會的有效決議
是可以強制某些制裁行為
最重還可以訴經法院判決驅離住戶

不過我私下覺得寵物規定應該不要溯及既往比較好
除非
(1)有威脅或危害其他住戶而且寵物主人放任不處理,應該要強制性的處份
至於
(2)嚴重的噪音騷擾則透過環保局開單處罰(不處理還可以連續罰)
(3)如果只是隨地便溺、但大解主人有處理起來,實在勸勸就好,不用大動干戈...
99年度住戶規約修正版 首頁 > 社區公告 > 99年9月
達 人 生 活 達 人 館
第五章 公共衛生及環境維護
三 飼養寵物,住戶必須做好寵物之清潔、防疫工作及安全措施。帶
寵物出門,應隨手攜帶環保袋,將寵物之排泄物清理乾淨。飼養
家畜類寵物,必須做好檢疫工作,並須取得檢疫證明。因飼養寵
物而咬傷或攻擊其他住戶與訪客,造成傷害或傳染病所衍生之一
切責任,概由飼養戶自行負責。
http://at043.ct100.com.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990929&Category=36
社區地址:三峽鎮大觀路301號一樓 社區服務中心:(02)8672-0353

網路上查到,這二個基地是同一家嗎?
三峽北大特區 社區介紹:達人菁英館
「達人生活.菁英館」為252戶純套房出租型社區,位大觀路「達人生活館」旁,三峽鎮大觀路309~315號。 http://blog.yam.com/aqualin/article/48723236

上面公約有寫:
第十一章 共物分管約定
依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達人生活(達人館、菁英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如后

[社區管理] 禁寵物 社區公告要住戶處理 ?住戶痛批太鴨霸(2012.12.17.11:51)
第2頁
戀家:這個會有些執行面的問題與糾紛
就算規約規定, 要真正執行也是要上法院, 法院最後判決才是真正的結果!
假設規定要罰錢或請他搬家, 那也是要法院判決才行, 否則管委會可以查封財產或自行鎖門請它離開嗎??
規約雖有法律效力, 但也要符合人權與憲法上的權利, 否則規約也可以訂社區一律不得抽菸不得打牌.........如果你說: 我在自家也不行嗎? 同樣的, 我養在自家裡面的寵物也不行嗎?
再則也不能溯及既往, 這樣管理上也是很困難! 得證明這隻寵物是在規約前還規規訂定之後? 要告他也得提出證明阿!
社區管理還是盡量用規勸宣導外加住戶自我提升自制, 才能更加美好與和諧!

smellbooks:目前住在達人菁英並沒有覺得受到寵物的困擾,管委會忽然發出此公告可能只是方便房東管理出租套房而已,到是大家半夜的聊天聲響還有嬰兒哭聲不斷才是真正的困擾。
這只讓我覺得不注重住在這邊的人,只注重房東而已,另外我看到電梯的公告說"避免寵物看到不高興,請盡快處理寵物"...........
http://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82525

這篇到第9頁,後面誰是住戶?不然就是純討論,沒什有實質意義。
聽說這篇上新聞了,網管不知道會不會回收,還蠻好奇判斷的標準。

evie1204 wrote:
光這一點就違法了管委...(恕刪)


律師指出,管委會本身並無權禁止住戶養寵物,但若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的決議,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政府立法院給的濫權限立法之人該好好檢討了 不然大樓管委會都快比總統大了~~嘖嘖!
chshen wrote:
看狀況
如果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是部分區權會的有效決議
是可以強制某些制裁行為
最重還可以訴經法院判決驅離住戶

不過我私下覺得寵物規定應該不要溯及既往比較好...(恕刪)

的確,不過強制執行是交給法院,而不是管委會
管委會還是無權把住戶的卡消磁
而且如果禁養寵物是後來才修訂的規約,本來就不能溯及既往


1+1=3 wrote:
律師指出,管委會本身並無權禁止住戶養寵物,但若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的決議,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沒錯,但是強制執行是看法院,管委會無權自行處理
如果管委會擅自把住戶的卡消磁,這會違反人身自由,鐵定吃上妨害自由的官司,且100%敗訴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再大,通過的規約若跟現行法律牴觸一樣無效
所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如果訂一條規約是授權管委會強制將飼養寵物之住戶所持有的門禁卡消磁
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請問住在禁止養寵物社區的人
貓咪,兔子,魚鳥等
對他人妨礙不大的寵物
是否也會被要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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