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 ! 附近有香肉店,我該怎麼辦?????????(已破獲)

照影 wrote:
如果報警有用的話
我倒是敢幫那個發現的女孩子報警
因為我家住台北有警衛 , 親戚都住附近
她家在小港會比較危險

但是, 打110他還是會把案子分到小港的警局
他們真的會查嗎?

有網友說那家店已經在哪裡那麼久了
警察不知道也未免太誇張了
搞不好還有插乾股

如果那家店和真的和警察有掛勾
報警會不會反倒打草驚蛇?
...(恕刪)

對樓主的感覺很爛
警察有沒有插乾股你都已經定論了
警察應該可以告你吧
囶oz...,鬱卒...

uyouyo wrote:
從保護動物的角度出發...(恕刪)


沒錯

關鍵是來源問題

中國與朝鮮的狗肉大多是養殖的

根豬雞鴨沒什麼分別

但是台灣除了流浪狗外還有很多是到處串門子的寵物被一起宰的

這就在情感與財產上有問題了




火勾手 wrote:

對樓主的感覺很爛
警察有沒有插乾股你都已經定論了
警察應該可以告你吧


...(恕刪)



無論是公然污辱或是毀謗罪都必須針對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才可以告
若針對不特定人或不能推知之人,是不能成立犯罪的,亦即範圍不能太大


舉個例子來說:
那位網友只說警察搞不好還有插乾股(用的是疑問句,不是定論
並沒有說是哪個警察插乾股, 非可得特定之人,無從成立本罪

但是你說我''很爛 ''是人身攻擊, 針對特定人 ,針對我 ,所以我可以告你公然污辱
雖然你罵的是網路上的代號,並非我本人真實的名字 ,但也是可以告的




給個裁判參考一下

你可以去法源法律網的裁判書查詢 輸入裁判字號90,易,1285
http://fyjud.lawbank.com.tw/index.aspx?login=0


【裁判字號】 90,易,1285
【裁判日期】 900518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八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九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為逢甲大學四年級在學學生。其因懷疑甲○○向其女友散布不實傳言,因
而對甲○○心生不滿,竟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二時三十八分許,利用電
腦及其專屬之電子郵件帳號,在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之逢甲蒼穹資訊網網站
上,以「公車」(指與多數人發生性關係之意)、「下賤」、「賤女人」、「連
上過公車的人都跟我說你是賤女人」、「看妳那種身體,一輩子也別想當人家母
親了,還好不會害到下一代,妳就繼續當妳的公車吧」等侮辱性文字,公然辱罵
網路代號為「kipbing」之甲○○,致使甲○○之名譽受有損害。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右揭在逢甲蒼穹資訊網網站上以「公車」、「下賤」、「賤女
人」等詞語辱罵網路代號為「kipbing」之甲○○之事實供承不諱,但辯稱:伊
未指名道姓,且逢甲蒼穹資訊網要經註冊才能上網,並未公然辱罵甲○○云云。
惟查:被告在逢甲蒼穹資訊網網站上張貼右揭辱罵告訴人文字之事實,業據其供
述不諱,且有告訴人提出之列印資料一紙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九十二頁);又
被告在該文中所稱之「kipb的進行式」,即為「kipbing」之意,而「kipbing
」為告訴人之網路代號,在該網站上知悉告訴人之網路代號者,即知被告所罵之
人為告訴人,此情業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指陳綦詳;再逢甲蒼穹資訊網雖須經
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
之cpmplain信區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
,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
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從而被告所辯上情,無
礙其罪責之成立。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
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始足當之。倘僅抽象地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
實,則屬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之範疇。本件被告抽象地指陳告訴
人為「公車」(指與多數人發生性關係之意)、「下賤」、「賤女人」、「連上
過公車的人都跟我說你是賤女人」、「看妳那種身體,一輩子也別想當人家母親
了,還好不會害到下一代,妳就繼續當妳的公車吧」等語,依一般社會通念,固
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然其內容並未具體指摘告訴人係與何人發生性關係
,及有何輕挑薄倖行為,故所為尚非誹謗,而應屬公然侮辱範疇。從而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公訴人認係犯同法第三百十條第
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本院審酌被告無犯罪前科,
素行良好,其雖受高等教育,但不知潔身自愛,竟以污穢不堪之文字在網站上辱
罵他人,對告訴人名譽造成嚴重侵害,事後曾應告訴人委任律師之要求登報道歉
,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三百零九
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天上人間 wrote:


http://e...(恕刪)



目前動保法規定

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犬、貓之屠體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在動保法是屬於經濟動物,可以宰殺,只要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人道方式)宰殺,
是不違法的 ,除非違反主管機關定訂的準則,才可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您給我參考的都是豬的,那個影片我以前看過了 ,看完後真的很難過 ,
也曾在動物緊急救援小組發表過文章

如果一定要殺他們,希望能做到讓它們盡量不要死的那麼痛苦
我也只能自我安慰 ,好在我不吃肉(因為沒辦法叫別人也不要吃豬肉)

目前的規定是如果她屠宰的方式是合法的,那我檢舉也沒用,
因為並沒有法律規定不可以屠宰

就算要檢舉他的屠宰方式不人道或環境不衛生,但是您提供的只有影片和網頁, 沒有相關的地址 ,您可以找到更詳細的資訊嗎?


其實這抓不完.......
我再老家時也常常在吃.........
老家的那些店三不五時都有鴿子在裡面喝兩杯..........
去年回老家還是看到有很多人在買....
好幾10年了....
要抓早就抓了........
數位科技是一個無底洞.......永遠沒有停的一天....
照影 wrote:
無論是公然污辱或是毀謗罪都必須針對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才可以告
若針對不特定人或不能推知之人,是不能成立犯罪的,亦即範圍不能太大


舉個例子來說:
那位網友只說警察搞不好還有插乾股(用的是疑問句,不是定論)
並沒有說是哪個警察插乾股, 非可得特定之人,無從成立本罪


但是你說我''很爛 ''是人身攻擊, 針對特定人 ,針對我 ,所以我可以告你公然污辱
雖然你罵的是網路上的代號,並非我本人真實的名字 ,但也是可以告的
...(恕刪)

我對樓主的感覺是我的感覺
就像我對榴槤感覺很不喜歡一樣
所以??
線上遊戲很多人也說要告來告去
法學常識這麼好
有機會你可以多救動物或其他有意義的事
把沒有根據的事拿來流傳
然後找出漏洞說什麼範圍太大......
代表你很強又如何???
囶oz...,鬱卒...
火勾手 wrote:
我對樓主的感覺是我的...(恕刪)




這位先生說的不錯~~~~樓主跟這樣的人吵架只是浪費時間~~~~還是多救一些小動物來的有意義~~~~
我想樓主是出於愛心
畢竟現在有愛心很多但是敢作的不多
大多數都怕惹麻煩 ,
我想那些宰殺流浪狗的,身邊應該跟了不少隻狗吧
伺機而動...有人說 吃狗肉會倒楣
小弟沒膽量吃, 不知道是否有吃過發生的可以分享一下經驗
火勾手 wrote:
我對樓主的感覺是我的感覺
就像我對榴槤感覺很不喜歡一樣
所以??
線上遊戲很多人也說要告來告去
法學常識這麼好
有機會你可以多救動物或其他有意義的事
把沒有根據的事拿來流傳
然後找出漏洞說什麼範圍太大......
代表你很強又如何???
...
(恕刪)

你對我的感覺表達是言論自由沒錯 ,
你可以不喜歡我,那是你的自由
但當你的感覺表達所使用的文字已經涉及到''人身攻擊''就會發生限制言論自由的後果
可能該當公然污辱罪

此外,我文章寫的很清楚,
網友說 搞不好有插乾股,網友用的還是疑問句,
這樣你也可以說是我在流傳 ,然後下一個結論罵我很爛
請先看清楚文章好嗎 ?


我時間多要拿來做什麼不用你來教 ,那是我自己的事
你也知道現在網路遊戲很多人說要告來告去

那你要不要先看清楚,先說警察可以告我的是誰
一開始提到警察可以告我的是你喔
認為自己很懂法律的人 ,好像是你吧
你不先提警察可以告我
我就不會對你提一些基本法學知識

更何況我並沒有說我要告你
文章上有寫那只是舉例


如果我真的要告你
就不會只是說說而已
我會直接把報案三聯單或告訴狀po出來


警察都是對的?
現在社會大眾對警察的觀感不用我明講(雖然還是有很多好警察)
網路上網友發表批評警察的態度和操守的文章也不少見
每個說警察怎樣的人,你都覺得很爛, 要罵也罵不完啦

有機會你也可以多做有意義的事情啊
在網路上主動挑起戰火好像也不是太有意義的事
你的邏輯挺有趣的,
先主動開罵說我很爛,我回嘴後,你又改叫我去做有意義的事情去救動物

請問一下,我回嘴是沒意義的事,你主動罵人就是有意義的事情 ?
倘若你在公開場合被別人罵很爛不會火大不會回嘴嗎?
反求諸己吧! 這位警察大人

照影 wrote:
你對我的感覺表達是言...(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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