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很倒楣...不小心撞死了狗卻遇上這樣的飼主...(文長)


jcjc2947 wrote:
這是幾天前的事情而已...(恕刪)


(後來我闖了紅燈...現在想想真是太危險了!看得出來這個飼主的心態了嗎?)


養狗的把狗當家人~~結果卻沒有教育家人的責任!!
養狗的把狗當家人~~結果卻讓家人在馬路上亂跑!!

這就是養狗~~把狗當家人的心態~~
嘖嘖~~有時候我真搞不懂這是什麼心態!!


我在馬路慢跑~~有狗跑出來追!!這就算了!!馬路大家的!!
但!!我去運動公園跑步~~在超場上跑~~居然還會被狗追!!
而且公園門牌寫禁止狗入內!!

還是有一堆把狗當人類帶進去~~
然後放狗追人~~

就如同小屁孩的家長一樣~~做愛容易~~生小孩容易~~卻沒有盡到教育的責任!!
那狗和小屁孩不等同是一樣的嗎??

養狗的和養小屁孩的~~出事總有同一套說詞~~

他/牠在家裡很乖的!!都是馬路帶壞他/牠的!!

jcjc2947 wrote:
這是幾天前的事情而已...(恕刪)


妳可以把警方備案資料投訴到動保處

動保處裁決後再討論賠償金額

世人皆聰敏 唯獨我腦殘 砲輸腦殘者 智慧何以堪
版主太好講話
又誤留基本資料給對方
難怪對方得寸進尺
以法而論,頂多醫藥費比較有可能可以請求,喪葬費及精神慰撫金等其實跟本不用理會!狗在民法只是動產,純已市場經濟價值論小狗時反而較高!倒是樓主應該向對方請求車損之修復費用甚至精神賠償!!
若對方搬出地方很有勢力等,還可能購成恐嚇!
真的無須理會對方無理要求!!
愛狗就不會放任狗狗自由逛大街了,繫繩陪狗狗散個步真的沒多難= =
愛養動物的人, 也要好好照顧 約束動物 不要影響到他人

jcjc2947 wrote:
這是幾天前的事情而已...(恕刪)
你已經仁至義盡了吧
撞到狗很多車主都會告飼主的說~畢竟車的價值大部分還是高於狗的價值
可能沒多少人在意,不過還是藉這串文提醒大家,以前撞到狗基本上責任全部在飼主現在可不一定了.

動保法第六條已經由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改成為第 6 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改成這樣直觀的看就是只要傷害到動物就是觸犯第六條的條文,不知道大家的解讀如何?

--
以前加紅色這樣會不會表達得比較清楚一點?

dontfeedwilddog wrote:
可能沒多少人在意,不...(恕刪)

觸犯到此條就是是行政裁罰,行政主管機關本就會有行政裁量權
和文中所提的民法求償部分不會有干係吧
更何況,
壓到狗是發生在2/4前,還是後?
馬英九2/4才公告號令施行哩
dontfeedwilddog wrote:
可能沒多少人在意,不...(恕刪)


我想縱使該事實是發生於新法公布後,仍不會有太大改變!!
端看動保法第六條修正沿革,加上新法相關罰則,僅是改為故意過失責任,仍非無過失責任!除非是故意開車去撞狗,一般在道路上開車,撞到忽然衝出的狗狗,根本無閃避可能,實在殊難想像有成立過失的空間!此案例仍不生動保法第六條適用之問題!

倒是飼主有該當動保法之可能性!!
一樣米癢不少人,自私的人一堆,飼主放任寵物亂跑沒過失責任?只車主有責任,有些狗又不是大到坐在車上看得到?大部份都是注意人.車.大狗吧!下次要不要注意你養的蟑螂?老鼠?蒼蠅?蚊子?社會亂源源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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