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p133 wrote:
我想縱使該事實是發生於新法公布後,仍不會有太大改變!!
端看動保法第六條修正沿革,加上新法相關罰則,僅是改為故意過失責任,仍非無過失責任!除非是故意開車去撞狗,一般在道路上開車,撞到忽然衝出的狗狗,根本無閃避可能,實在殊難想像有成立過失的空間!此案例仍不生動保法第六條適用之問題!
倒是飼主有該當動保法之可能性!!
單以第六條來論當然不是說修改前後從無過失到有過失,而是因為第六條條文的改變,原先後面的罰則引用的部位是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在25條的部分姑且不論.後面的30-1卻演變成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二、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六條規定,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按字面的解釋是否使動物遭受傷害就可以成立希望有比較熟法律的朋友可以提出看法.
至於飼主的管制這次改版也有不少強化,不過舉證還是一個不小的問題
--
回某樓.動保法判例在判決書查詢裡面是算刑事歐,而且新的25條可以直接判一年以下徒刑併科十萬起跳的罰金.基本上跟毀謗的罪刑相當了,另外刑法傷害罪是三年以下而這兩個罪都沒有併科罰金,我們的法律真的太神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