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很倒楣...不小心撞死了狗卻遇上這樣的飼主...(文長)

p1p133 wrote:
我想縱使該事實是發生於新法公布後,仍不會有太大改變!!
端看動保法第六條修正沿革,加上新法相關罰則,僅是改為故意過失責任,仍非無過失責任!除非是故意開車去撞狗,一般在道路上開車,撞到忽然衝出的狗狗,根本無閃避可能,實在殊難想像有成立過失的空間!此案例仍不生動保法第六條適用之問題!

倒是飼主有該當動保法之可能性!!


單以第六條來論當然不是說修改前後從無過失到有過失,而是因為第六條條文的改變,原先後面的罰則引用的部位是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在25條的部分姑且不論.後面的30-1卻演變成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二、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六條規定,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按字面的解釋是否使動物遭受傷害就可以成立希望有比較熟法律的朋友可以提出看法.

至於飼主的管制這次改版也有不少強化,不過舉證還是一個不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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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某樓.動保法判例在判決書查詢裡面是算刑事歐,而且新的25條可以直接判一年以下徒刑併科十萬起跳的罰金.基本上跟毀謗的罪刑相當了,另外刑法傷害罪是三年以下而這兩個罪都沒有併科罰金,我們的法律真的太神奇了.
dontfeedwilddog wrote:
單以第六條來論當然不...(恕刪)


這位大大可能要先看清楚我的回文,我並非單指第六條而言,而是指配合相關新法罰則。
您自己引用第30條之1,便很明顯並非無過失責任,而是以故意過失為歸責前提,因此修法前後是從故意變成區分故意過失,無論修法前後都不是以無過失責任加以非難。您引用的條文從文義解釋言,也是以過失為前提,而不是動物有受傷便可處罰駕駛者!

另外,25條雖有刑責,但也是以故意為前提,修法理由是參考外國法例,從單純物變成犯罪預防,原修草還有強制治療與累犯制度,卻未通過。是否確實產生嚇阻作用,會否撼動民法動物為物的觀念還有待觀察!

無論如何,都"不會"使本案縱於新法通過後,該駕駛有適用動保法之空間!!


p1p133 wrote:
這位大大可能要先看清楚我的回文,我並非單指第六條而言,而是指配合相關新法罰則。
您自己引用第30條之1,便很明顯並非無過失責任,而是以故意過失為歸責前提,因此修法前後是從故意變成區分故意過失,無論修法前後都不是以無過失責任加以非難。您引用的條文從文義解釋言,也是以過失為前提,而不是動物有受傷便可處罰駕駛者!

另外,25條雖有刑責,但也是以故意為前提,修法理由是參考外國法例,從單純物變成犯罪預防,原修草還有強制治療與累犯制度,卻未通過。是否確實產生嚇阻作用,會否撼動民法動物為物的觀念還有待觀察!

無論如何,都"不會"使本案縱於新法通過後,該駕駛有適用動保法之空間!!


根據P網友的解釋大概看懂了,原來是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的意思,我之前看成(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語意就差很多.
此篇留言 重覆發言了……

補字補字補字

凡人無忌台北 wrote:

說說我的處理方式
該有的支出費用全包
當然多出一些心意
重要的是
我會陪飼主去挑選一隻
她覺得可以接受的同種類的狗
雖然是亡羊補牢
但也是一種誠意(恕刪)


有些人真的很喜歡假裝自己遇到會怎樣做~嘴裡講的頭頭是道
但實際有沒有遇到或是不是真的這樣做,只有天曉得

bala~bala~b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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