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大哥大姊好 這是我的新聞
我是飼主 劉先生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309/36425964/%E6%AF%9B%E5%AD%A9%E8%A2%AB%E6%8B%90%E6%85%98%E9%81%AD%E6%96%B7%E9%A0%B8%E6%A3%84%E5%B1%8D
現階段 警方已經將惡人 用竊盜罪(5年) 毀損罪 侵占罪(一年) 動保法(一年)
偵辦處理中 合併刑責是7年 動保法10-100萬行政罰款
但是...據我了解 (狗)在法律上算是動產 也就是(物品)小狗有晶片 有完整的紀錄可以證明是我的
但似乎 最重的竊盜罪五年 似乎無法用於罪犯身上
竊盜罪有分 偷竊毀混以致無法使用者的輕重程度 來區別罪責輕重 那 小狗被虐殺打死了 這算什麼
我們有充分的影帶證明小狗被誘拐走 跟棄屍的影帶 卻無虐殺毆打的過程證據 只能以x片 其動保觸驗傷的證明
實在很怕 壞人用各種理由來規避刑責 請各位先進 大哥 大姊指教小弟 感激不盡
我只知動保法,可能不會依最重的刑罰來判,除非是累犯、毫無悔意。
毒狗(判決書有被告的名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3,簡,2025
【裁判日期】 1040105
【裁判案由】 違反動物保護法
甲○○犯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違反保護規定致動物死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農藥「加保扶」壹瓶,沒收之。
其他打死狗的動保法案例都判2、3個月可易科罰金。
毒死狗還裝蒜 判刑4月
莊姓鐵工不滿鄰居飼養的2隻狗常到他家門口便溺,日前晚間趁鄰居遛狗前十分鐘,在住處前巷弄的空地丟毒餌,致2隻狗誤食死亡,桃園地方法院依毀損罪判處他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博士生 殺貓魔重判一年半,法官:眾生平等 豈容人類以虐殺為樂 (2010年03月31日蘋果日報)
領養逾10隻出生不到2個月的幼貓,其中4隻隨即被發現遭......慘死或重傷.......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定其中小名「妹妹」等3隻幼貓被李殘忍虐死,昨依違反《動物保護法》重判他1年6月徒刑,法官懷疑另有5隻被虐死的貓與李有關,已向檢方告發繼續偵辦。
小劉9830 wrote:
各位先進大哥大姊好...(恕刪)
樓主請節哀!!
不過關於您的法律問題,基本上該案應該只構成竊盜及毀損及動保法!!
且竊盜及毀損還有可能會從一種處斷(要詳細知道犯罪過程才可判斷),
至於您所謂"偷竊毀混以致無法使用者的輕重程度",我不太清楚樓主所想表達的意思,
但基本上竊盜罪除有刑法第321條之加重事由外!!
科刑依據是依刑法第57條所列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綜合判斷的!!
基本上,你能作的只是不要與對方和解,交由司法去審酌了!!刑事部分基本上沒有前科也非累犯,要重判不太可能。
民事部分,誠如樓主你所認知的動物是動產,可以請求的金額亦屬有限!
也只能希望飼主能把寵物關好,至少歹徒還會多吃上一條侵入住居及加重竊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