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各位大大 的退休所得替代率

安迪月亮 wrote:

真相是法官實際終身俸是多少??...(恕刪)

好像是:
53,075 x 2 x 0.7 x 2.4 = 178,332 (任職 35 年, 65 歲退休)

安迪月亮 wrote:

勞工『理論上』退休時可以跟雇主一次領360萬,
若雇主不給您講的一次領360萬,政府相關部門可代為求償??
還是政府相關單位互踢皮球??...(恕刪)

《勞動基準法》有空您可以自行研究一下
勞工退休金寫在第 55 條

我再重申, 如果覺得法律有問題, 那就修法;
如果覺得憲法有問題, 那就修憲, 我完全沒意見.
但在現有的法律尚未變更前, 請遵守中華民國的法律.
安迪月亮 wrote:
請問軍公教退休後終身月退俸還有年終獎金又可以加薪的屬於什麼保??
是特權保嗎??


這個問題可不可以請Judge2007大大回答一下?
這是法律信賴保護原則? 闖紅燈加重罰款不朔既往原則?
xxxx年以後早就沒有了? Judge2007您將來能享受這個福利嗎?
您機關裏不具公務員資格的約聘同事工人將來退休後也享有這樣的福利嗎?
如果不行,是因為他們的本職學能比不上您?還是他們比較偷懶?還是其他原因?
其他眼紅忌妒的勞保工人也想比照辦理,可以嗎?

mvp168ks wrote:
我再重申, 如果覺得法律有問題, 那就修法;
如果覺得憲法有問題, 那就修憲, 我完全沒意見.
但在現有的法律尚未變更前, 請遵守中華民國的法律.


惡法亦法,Bing Go!

如果惡法持續萬年,就表示惡法很受歡迎,有它存在的道理與價值?

kantinger wrote:
軍公教本來就要拿稅金做事
課稅就變相減薪...(恕刪)


我的看法和你不一樣....
納稅本就是國民應盡的義務,
軍公教不納稅或者『課多少補多少』,
就是變相的逃漏稅,
變相減薪沒犯法,
變相逃漏稅可是犯法的喔.....

mvp168ks wrote:
我再重申, 如果覺得法律有問題, 那就修法;
如果覺得憲法有問題, 那就修憲, 我完全沒意見.
但在現有的法律尚未變更前, 請遵守中華民國的法律.
...(恕刪)


謝謝mvp168ks指教一些疑問,
也完全尊重您的看法,
但從沒有人要違反中華民國法律,
只是要修法前也是要正反兩方公開辯護的公聽會,
讓一些關心國事的人可以參與看法和提供見解,
至少是良性互動,
不像以前一些自肥法令的訂定是閉門造車,
資訊封閉,恣意妄為.....


安迪月亮 wrote:
我的看法和你不一樣....(恕刪)


公務員再怎繳稅
也不會超過拿到的稅金
叫公務員繳稅
不文字遊戲嗎

倒作股票的需要繳所得稅嗎?
還犯法哩
kantinger wrote:
公務員再怎繳稅
也不會超過拿到的稅金
叫公務員繳稅
不文字遊戲嗎

倒作股票的需要繳所得稅嗎?
還犯法哩...(恕刪)


你知道什麼叫做程序正義嗎??
軍公教的薪俸皆來自人民的納稅金,
可不代表軍公教可以免稅.....
海水經蒸發成雲,
雲經冷凝成雨,
雨水下在山川原野,
最後仍匯流成海水,
經過這個「天理循環」雖然海水終結還是變成海水,
少了這個循環豈不是沒天理.....
若這樣解釋還聽不懂.....
台灣大概真的沒天理了.....

安迪月亮 wrote:
1589大,
該不會是認為咱們國家的公務員行政效率可以跟『大家推崇的新加坡公務員』比擬吧??
還是只要比薪水高低就好??
等到咱們的司'處長級官員或者部長級官員若能將台灣人民照顧的像新加坡人民一樣,
再來比薪水還不遲.....您說是嗎??


薪水高低與行政效率不一定可以完全連結。在新加坡要當公務員,原則上是很困難的,要很優秀的人才,才能擔任高級文官。相對之下台灣的公務員資格取得,比起先進國家是相當容易的。我再舉一個國家,德國的公務員,報考年齡限制在30歲,超過30歲就不能參加公務人員考試。考試難度比台灣高普考更難。
行政效率高不高,愈民主的國家愈不高,受限於依法行政的觀念及行政制度的設計,但是行政制度的設計,最後決定權在國會。
但是人性又是另一個要克服的問題。
另外,請將軍公教分開看待及討論。一般大家所稱的公務員,包含警察、消防隊員、公職醫師、護士等等,自中華民國開始徵收所得稅以來,就開始納稅,也從來沒有『課多少補多少』。
教育人員只有國民中學以下的教師,才是免繳稅,直到今年才開始納入繳稅行列。
軍職人員也是到今年才開始納入繳稅行列。
「軍公教不納稅」這句話,誤導多少人,造成多少誤會。有時候我們必須道歉,誤會了一般公務員。

mvp168ks wrote:
好像是:
53,075 x 2 x 0.7 x 35 x 2.4 = 178,332 (任職 35 年, 65 歲退休)

這部分計算只單純依退休法計算,忽略了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第2條的規定。算完後,大大您會嚇一跳,這牽扯到憲法第81條。
提供參考。
1589 wrote:

這部分計算只單純依退休法計算,
忽略了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第2條的規定。
算完後,大大您會嚇一跳,這牽扯到憲法第81條。
堤供參考。...(恕刪)

我的算式有點小錯誤, 就是 x 35 要拿掉, 因為 x 0.7 已是做 35 年的結果.
退養金的話原先算式已經有加上去, 後面的 x 2.4 就是加碼 140% 的月退養金, 總額還是不變. XD
kantinger wrote:
公務員再怎繳稅也不會...(恕刪)

所以軍公教繳稅後,
他們拿的薪水就是自己給的囉?
就不用上班囉?

所以沒繳稅的人就不受警察保護囉?
因為[軍公教沒收到她繳的稅金]?

而且公務員從來就沒有免稅過!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