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os wrote:
薪資扣除額12.8...(恕刪)
所以公司為了談生意上酒店 也可以列舉?
這樣好像怪怪的



jenhoxen wrote:
問題點在[購衣支出]是出自[抽除部份酬庸之後、才發給林若亞的薪水]裡面,而作為藝人購衣支出屬於[工作必要]而又[不能扣除],國稅局認定她和一般上班族一樣一年12.8萬就足以cover,其餘都是收入要課稅(而且是高級距),這才是不合理的地方.
按照您的(也是國稅局的)邏輯,衣服應該由公司購買、扣除費用才發給林薪水;問題有可能公司養那麼多專人及倉儲空間來管理旗下每個藝人的行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