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扣除額12.8萬 一刀切違憲~ 有錢人又有多一個逃稅的管道了

這是三小朋友,買衣服算工作所需,可抵稅,那廣大的勞工因工作所需,所產生的通勤,伙食...是否也要比照辦理.
ooxx.
這個釋憲聽起來合理,但是實行起來很麻煩,超過可以列舉,一堆單據發票,也像樓上講的,對某些有錢人是利多

dohan8850 wrote:
這個釋憲聽起來合理...(恕刪)


財政部應該不可能讓他們自己作業繁忙吧~~一定有其它方式處理
511 wrote:
財政部應該不可能讓他們自己作業繁忙吧~~一定有其它方式處理

說困難也不是不可能..

現在公司行號報稅也是都有這些列舉扣除額...
困難執行的話連公司行號都會無法執行...
現在只是看財政部要如何訂立列舉扣除額標準..

台灣的稅收比是很奇怪的比例.
受薪階級付出的稅金佔很大的部分..

國際中比較罕見..

百力地板-PERGO地板
Leica Disto 雷射測距儀
生物安全櫃


@跟著 ALAN 騎單車,順便寫日記! http://tw.myblog.yahoo.com/alanjain/
反正大法官只是有遇到問題反映再出來解決,真正重要的是財政部,因為他們是制定+查核的單位,頂多就是大法官說不OK,我再換另一種方式(名目?)收就好啦
我大陸朋友都說台灣很有人權

我都回人家: 你來試試看就知道

是說我可以買車了嗎?
archos wrote:
薪資扣除額12.8...(恕刪)

archos wrote:
薪資扣除額12.8...(恕刪)


人家是行業別剛好的確會使用到,你如果開工程行,工程車、工具什麼的的確都可以列入成本沒錯的。

藝人、模特兒如果是演出而產生的置裝費,我想列入成本也是合理的。


當然,非演出產生的就不能列入。

好不好判別這不討論,重點在各行業別我認為都可以有自己行業別的成本項目。


比如,有某個行業就是在表演吃或是介紹吃(像美食節目),那他在節目錄製時所以花的那筆食物的費用列入營業成本,

我想也是合理的。



凡事將心比心,不要因為自己的職業無法將此項目列入營業成本,就一直炮轟。

archos wrote:
薪資扣除額12.8萬 一刀切違憲~ 有錢人又有多一個逃稅的管道了
https://tw.news.yahoo.com/%E8%96%AA%E8%B3%87%E6%89%A3%E9%99%A4%E9%A1%8D12-8%E8%90%AC-%E5%88%80%E5%88%87%E9%81%95%E6%86%B2-215007104--finance.html


可以確定的是治裝費可以折抵了。
達叔愛料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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