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量鎖漲停有罪! 地院判決震撼市場

猿猴 wrote:
甚麼是道理道理就是 ...(恕刪)


會不會是用人頭帳戶才出事的?
猿猴 wrote:
甚麼是道理道理就是 ...(恕刪)


會不會是用人頭帳戶才出事的?
有背景就部會出事


連...小s 老公 很多立委


那個 後來都沒事啊


沒背景的 才會被金管會抓去
人有沒有事完全不在意,
在意的是炒得股票有沒有事....
猿猴 wrote:
有背景就部會出事如連...(恕刪)
這個判決沒錯,唯一讓我震驚的是證交法實施那麼多年了,終於看到判例。


pqaf wrote:
http://new...(恕刪)


大家不是都這麼搞嗎?
這個後台不夠硬
pqaf wrote:
每天利用股市上下五檔資訊,掛假單虛單的大有人在,這樣就算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嗎? 政府基金護盤 ,外資投信 持續買進,認養個股,外資拉現貨,護期貨.......這些是否也是在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股市內搞內線交易的一堆壞人抓不到,財經報紙或外資放出未經求證的假新聞假消息假分析報告,左右股市,卻都沒事....怎先針對小蒼蠅去打?

以後投機買進本益比未達10,不該漲卻漲的股票,是否會被認定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長榮航前三季賠$0.18,受油價下跌的消息影響,Q4實際財報EPS獲利仍未算出 但股價卻從$15 三個月內急漲到 $23,每天大單搶進追強勢股,航運股者,是否會被認定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融資融劵戶,槓桿操作,作多做空股票,影響股價...這樣有沒有罪阿?(恕刪)
大大分享這篇新聞很好,
不管是打老虎或蒼蠅,
總比都不抓不做還要好....

但,
紅字若是你自己的評論,
小弟奉勸撤回或刪改一下會較好,
因為有些指控還是要深入了解後會比較確實,
以免造成自己日後不必要的紛爭...

給你一篇新聞參考:
長榮航現增 60億元啟動!
內文重點有:
『................
長榮航第2季單季出乎市場預期虧轉盈,趁著第3季旺季營運及獲利成長動能強之際,決定加強財務透明度,昨日董事會通過第3季將認列永久資產跌價損失16.35億元;據悉,因第3季獲利優,應不致於因此出現虧損。
.................
長榮航強調,上述提列永久損失將反映在第3季季報,惟該損失並不會影響公司淨值,同時也因無實際的現金流出,對公司營運資金並無影響。

據悉,長榮航受惠於第3季旺季及油價走跌成本下降,下半年在客機及貨機營運表現均佳,今年第3季獲利可望較去年第3季的17.71億元大幅攀升,因而雖然有提列資產跌價損失,第3季仍可維持獲利。

受惠傳統旺季報到,近期貨櫃航運股及航空類股獲得法人買盤青睞。長榮航、華航等航空雙雄,及兩大貨櫃航運龍頭長榮、萬海,在基本面支撐下,昨日獲得三大法人買超2,408~5,862張,並激勵股價大漲,並帶動昨日航運類股大漲1.78%。

第3季航運類股紅不讓,據統計,上述4檔個股第3季獲得三大法人積極敲進持股,買超在3.5~6萬張以上,另1檔是8月25日新上市的漢翔,三大法人買超逾10.72萬張最多,主要是外資爭相卡位10%投資上限,光是外資買超就超過9萬張。』

pqaf wrote:
http://new...(恕刪)




該被告犯罪意圖明顯,明顯觸犯證券交易法,不應緩刑o

判緩刑二年,太輕了,


================================================
Google可查到:

依證交法,以下三種情形炒作股票是要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的(請參照證交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第四、五、六款):
1、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2、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3、 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事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以上三點無論上市或上櫃股票皆有適用,而且炒作股票人對「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
pqaf wrote:
http://new...(恕刪)


這種的啊!好像就再說虎尾幫跟嘉義幫的操作模式!!!我沒說那個卷商,主力請別修理我..
特別是嘉義幫財大氣粗,厲害到可迅速在盤中找到快漲停股票進行買進,每次鎖單量都是上千張
還會搭配線型找那種突破的做出美美的線型..真可謂神之操作
為什麼我會知道??因為以前被美美的線型騙過~~

================================================
Google可查到:

依證交法,以下三種情形炒作股票是要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的(請參照證交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第四、五、六款):
1、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2、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3、 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事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以上三點無論上市或上櫃股票皆有適用,而且炒作股票人對「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

老實說第二點打臉打得很嚴重,我想追強勢股以市價股買入卻拉高股價不對,我賠錢想賣出股票卻壓低股價也不對,那股票怎麼玩??
我馬上以第二點去控告三大法人以他人名義對某股票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會成案嗎?


其實股市本來就是弱肉強食的世界,老實說現在資訊那麼透明不比以前了,自己沒本事在股海被淹沒也怪不了任何人,老實說這個判決實在是非常不合理..
寶來旺 wrote:
..紅字若是你自己的評論,
小弟奉勸撤回或刪改一下會較好,
因為有些指控還是要深入了解後會比較確實,
以免造成自己日後不必要的紛爭...
.(恕刪)
我只是對事件提出疑問 < ? >,請大家幫忙澄清,沒有刻意造假,誤導,也沒有下定論阿. 請問我前文的數字哪裡有錯誤,我會修改...否則為何會有紛爭呢? 歡迎熟知來龍去脈的前輩,出來討論釋疑,並指正...應該沒有這麼敏感吧?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