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為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減去必要成本後申請,如果無法提出證明,就以下列標準認列【九十五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3039/ch04/type2/gov30/num5/Eg.htm所以那一種方式較划算,還是要你自己計算後較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