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ypeng.yeh. wrote:年終固定兩個月的保障年薪14個月。 在計算範圍內且能舉證固定保障的話,這種的沒什麼問題https://www.bli.gov.tw/0022930.html年終獎金及考核獎金如非屬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不應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至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之獎金,倘係雇主所為非經常性之給與、或單方目的且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則不計入月薪資總額。另符合「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不論其名稱為何,均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本會95年10月26日勞保2字第0950114071號令釋明在案,並自同年11月1日生效。貴局所詢年終獎金及考核獎金併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計算疑義,請依上開令釋規定辦理。上開解釋令生效前,本會及勞工保險局函與解釋令意旨不符者,於解釋令95年11月1日生效後均不再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8月13日勞保2字第0960140337號函https://liuyishuan.pixnet.net/blog/post/361638747-工資為具有勞務對價性且為經常性給與舊制退休金: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退休時,其退休金計算之基數,是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因此若勞工退休前6個月內受領工資性質之年終獎金,亦應算入其退休基數之平均工資內。
chiyenms wrote:工資為具有勞務對價性且為經常性給與舊制退休金: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退休時,其退休金計算之基數,是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因此若勞工退休前6個月內受領工資性質之年終獎金,亦應算入其退休基數之平均工資內。 這段解釋有點搞不清楚,舉個範例看看是否認知正確,懇請版大給予解惑釋疑....例: 年終獎金發放日: 01月01日退休日:06/31日(含) 以前:符合<勞工退休前6個月內受領工資性質之年終獎金,亦應算入其退休基數之平均工資內>退休日:07/01日(含) 以後不符合<勞工退休前6個月內受領工資性質之年終獎金,亦應算入其退休基數之平均工資內>
wypeng.yeh. wrote:關於不休假代金,因為我們前年的不休假,才會給不休假代金。所以今年退休,前年的不休假代金也不計入。 去看一下勞基法不過會在一家公司待 25 年到退休的,通常不會因為這種事和原公司鬧翻
wypeng.yeh. wrote:我的命還不錯,當初沒有改退休新制,也很幸運今年將滿25年。查看過相關法令不是很清楚,目前我們公司的人資回覆“不計入”。沒(恕刪) 〉〉〉那麼我算命不好的太會算所以跟樓主一樣堅持勞退舊制結果年資24年半的時候公司強制歇業退休金就沒了只能取得資遣費計算的債杈証明還好老天疼憨人這幾年投資股市還算順利去年股息+借券收入差不多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