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字體這裡很明確
到期"前"以契約精神來講,前契約尚未完結富邦另外提供"再續"或"變換"另一契約
所以以原100萬當作淨值來算是合理的!因為是"換約"
除非當初到期結算"後"再選“增補契約”
這樣淨值才會用結算時的淨值12萬5
契約訂定裡時間序很重要~
就如一位大大所說,看合約最準.我想補充的是“增補契約”, 名叫增補, 但內容僅是選擇到期時以股票方式結算, 做確認簽約的動作, 就這樣而已. 因為原始契約只能用現金結算.
增補契約內容完全沒有相關敘述說到股票淨值等同連動債,或者是連動債的延續.
原合約與增補契約皆於連動債到期日時同時結束. 所以到期結算交割完畢, 連動債部分應該已經玩完了, 結算所得的股票是新的開始, 就像現金結算不能就拿回現金再收管理費一樣. 如果有興趣細節, 請參考以下連結.
不過,我還是比較想知道我對金管會回文的理解是否正確.謝謝大家.
附註: 同時間我媽以我弟名下買的另一支富邦連動債也是如此; 我在想是不是富邦所有以股票結算的連動債都是同樣計費. 後來富邦以我媽因投資虧損嚴重表達善意為由, 就我們個案, 免除我們的信管費. 我媽, 退休菜籃族, 買了富邦選擇權架構的連動債, 本身就是爭議, 就算認了, 結算贖回後的股票還被超收信管費; 這對所有相關善良投資人, 實在說不過去, 我才向金管會檢舉. (法律判決前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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