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金管會呼嚨我, 還是我中文太爛, 求助!

感謝樓主分享苦主經驗
只能說簽契約裡面陷阱太多
不知道現在基金或ETF是不是也是這樣收錢,還是像股票那樣用現價的比例收稅

另一個是虧錢的最好是直接整個停損
讓每次交易都是新的交易(樓主分享的是舊交易的延續)
這樣應該可以避免虧錢但是手續費照原價收的部分
c3748816
沒錯~到期和結算後,另簽新交易才是重新計算淨值
信管費用原始本金計算很正常啊
上面寫得很清楚,依照契約。

另外這應該是民事訴訟、而非刑事,你可以法院提吿看看,不過、建議還是花點錢問律師。
之前我媽用我名下買了富邦連動債金額約台幣100萬, 到期時因為虧損,結算淨值剩約12萬5千元, 原契約是以現金結算, 只是到期前,富邦有另外提供以等值海外股票結算的選項叫做“增補契約”; 我媽選擇拿股票. 去年(2023)我賣出該股票時, 富邦竟以原始的100萬當作淨值, 來計收當初結算時淨值只有12萬5的信管費,涉嫌超收8倍. 我媽買的另外一支連動債也是一樣.

粗字體這裡很明確
到期"前"以契約精神來講,前契約尚未完結富邦另外提供"再續"或"變換"另一契約
所以以原100萬當作淨值來算是合理的!因為是"換約"
除非當初到期結算"後"再選“增補契約”
這樣淨值才會用結算時的淨值12萬5

契約訂定裡時間序很重要~
看合約最準,
賠錢時候管理費不想用本金計算,賺錢時候就想?
JOE
+1 金管會也是要看合約啊~ 除非這個合約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否則雙方都得依約行事~
wjjane wrote:
........向金管會檢舉富邦違法超收信管費.......


應該是樓主「個人認知」的問題,跟中文爛不爛倒沒太大關係…

您附的金管會回函說明三,金管會已闡明他是「行政機關」,對「契約」內容屬於「法」的「私權爭議」並無「裁量權」

也就是說在金管會的立場、您主張的『違法』要由「法院」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來認定,不屬於金管會權限,不能夠說了算……

金管會這邊的投訴處理應該算是「定讞」了...

看看樓主要不要向法院提告......

或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投訴了

但個人看法、樓主勝訴的機率不大

這個虧損金額、管理費…當做「投資」門的學費吧
賣給客戶會賠錢的產品,保管費還是可以照樣收得很爽,穩賺不賠的生意。


怎麼這年代了, 還有人信銀行的連動債, .... 特殊的金融商品?

不知你怎算都算不過銀行嗎?

賠了80 幾萬, 卻差幾百元信管費.

以後勸勸長輩, 別亂聽銀行的呼懶.
謝謝各位大大回應, 對我是很好的腦力激盪.

就如一位大大所說,看合約最準.我想補充的是“增補契約”, 名叫增補, 但內容僅是選擇到期時以股票方式結算, 做確認簽約的動作, 就這樣而已. 因為原始契約只能用現金結算.

增補契約內容完全沒有相關敘述說到股票淨值等同連動債,或者是連動債的延續.

原合約與增補契約皆於連動債到期日時同時結束. 所以到期結算交割完畢, 連動債部分應該已經玩完了, 結算所得的股票是新的開始, 就像現金結算不能就拿回現金再收管理費一樣. 如果有興趣細節, 請參考以下連結.

不過,我還是比較想知道我對金管會回文的理解是否正確.謝謝大家.

附註: 同時間我媽以我弟名下買的另一支富邦連動債也是如此; 我在想是不是富邦所有以股票結算的連動債都是同樣計費. 後來富邦以我媽因投資虧損嚴重表達善意為由, 就我們個案, 免除我們的信管費. 我媽, 退休菜籃族, 買了富邦選擇權架構的連動債, 本身就是爭議, 就算認了, 結算贖回後的股票還被超收信管費; 這對所有相關善良投資人, 實在說不過去, 我才向金管會檢舉. (法律判決前無罪推定)
你看不懂嗎?
踢皮球大法!

國文學好一點!
wjjane
多謝大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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