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媽用我名下買了富邦連動債金額約台幣100萬, 到期時因為虧損,結算淨值剩約12萬5千元, 原契約是以現金結算, 只是到期前,富邦有另外提供以等值海外股票結算的選項叫做“增補契約”; 我媽選擇拿股票. 去年(2023)我賣出該股票時, 富邦竟以原始的100萬當作淨值, 來計收當初結算時淨值只有12萬5的信管費,涉嫌超收8倍. 我媽買的另外一支連動債也是一樣. (全文) (法律判決前無罪推定)
我向金管會檢舉富邦違法超收信管費. 金管會回復原文如以下附照,畫紅色底線.
我理解的意思是: 經本局檢查審視過富邦說明及相關文件, 富邦是依循雙方簽訂的增補契約以100萬向我收取信管費; 只是我認為應該以12萬5來收費,雙方無共識.
讀起來銀行局立場是認定富邦依約收費. 之前每次申訴時我都這麼敘述, 也未見反駁.
現在,這位課長解釋說這是我個人認知問題, 他說回文中明確表達雙方各有說法無共識, 銀行局沒有說富邦是依約收費, 回文內容把事實完整呈現, 沒有說誰對誰錯.
是這樣子嗎? 我突然覺得是不是我國文太爛了? 但是,當初我打電話問銀行局承辦員,以及我向立委陳情時立委辦公室承辦小姐,他們也都跟我說銀行局認定富邦是依約收費.他們也都錯了嗎?
需要尋求第三方客觀意見, 煩請大大們幫忙看一下, 我誤會意思了嗎? 銀行局是不是有認定富邦依約收費?謝謝.

(2024/9/29 補充):增補契約
因為多位大大提到增補契約, 在此補充:
“增補契約”, 名叫增補, 但內容僅是連動債到期時 , 選擇以股票方式結算, 做確認簽約的動作, 就這樣而已. 因為原始契約只能用現金結算.
增補契約完全沒有敘述到以原始投資本金計收信管費, 或是股票淨值等同連動債,或者是連動債的延續等內容. (這也是爭議申訴之所在; 當初我以為契約白紙黑字一翻兩瞪眼, 那知道水那麼深.)
增補契約視為原契約的一部分.原合約與增補契約皆於連動債到期日時同時結束. 所以到期結算交割完畢, 連動債部分已經玩完了, 結算所得的股票應是新契約的開始, 就像現金結算後不能就拿回的現金再收管理費一樣.
(2024/10/5 補充): 金管會否認認定富邦依約收費
我對金管會回文如此咬文嚼字是因為法院多會徵詢金管會的意見, 此公文很可能成為法庭上的證據.
我再次請教銀行局莊局長指派的聯絡窗口x先生, 對於公文中陳述:
“經本局檢視北富銀說明及產品相關文件內容所述, 係依循雙方所簽訂之增補契約以原始投資本金向台端收取信託管理費…”
我說我同意句中 “北富銀說明”, 因為富邦的確是這樣聲稱; 但是 “產品相關文件內容” (含增補契約), 並沒有以原始投資本金收取信託管理費的內容, 怎麼可以放在句子裡?
x先生終於表示, 銀行的東西一定是讓銀行說明, 那是富邦提供這樣的說明所講的,不是銀行局講的; 重點是要表達雙方無共識.
所以, 銀行局回復的這段文字, 事實上是轉述富邦的說法, 而不是銀行局的認定....經過近10個月申訴陳情總算有了明確答案.
不解的是我從收到公文一開始就請求銀行局對認定富邦依約收費提出說明; 銀行局既然沒有認定的意思, 為何從不澄清?(感覺上是將錯就錯), 直到我翻出行政程序法將陳情書親自送到金管會請莊局長依法說明, 銀行局才鬆口表示是轉述富邦的說明?
好了, 該進行下一個動作了. 再次感謝大大們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