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您好,因為工作的關係比較晚回覆您的問題,

民國86年9月19日財政部核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以下省略.........)
相關條文部分最新修正(其實86年底就同步修正了,不過我們還是看最新的吧^^)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regulation/100regu46.htm
這是由金管會依照財政部所發行的條文的基礎進行的修正,
內容比較瑣碎.....,簡單整理後的重點是說:
1.於86/09/19修正前已投保之複數實支實付理賠類型商品,保險公司必須接受副本申請理賠。
如果不賠你可以拿條文壓他...跟他吵。
2.如果投保到在修正發布後但保險公司商品未同步更修者
同上,必須接受副本申請。
3.新架構之商品必須包含其他附加功能,如住院日額、手術附加給付...等,以供重複時之功能轉換。
4.投保時消費者已確實告知,但保險公司仍同意核保者,保險公司不得主張功能轉換或不予支付理賠事項。
5.投保時消費者未確實告知者,但保險公司仍予以核保時,保險公司得不需擔負理賠之責任,
但至少須退還當年度之剩餘保費,或選擇其他功能之轉換。
6.保險公司契約條款若無附註確認是否重複投保之事項者,不得拒絕理賠申請。

主要是以上幾項,
前面您提到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也就是上述的1.2.4.6項,
但您沒有注意到的部分;也就是第5項,第4.5項是由告知注意事項以及附加條款內容所延伸出來的,
基於上述事項,可以知道金管會為了以前的複數投保、副本理賠的爭議案件已經感到厭煩,
所以希望各保險公司在個人投保的部分進行範圍的簡化以及投保的限制,
好處至少有以下幾項:
1.減少理賠爭議
2.理賠申請簡化
3.避免不當得利
4.其他.....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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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hob5378 大大說的最後那一項才是最重要的唷!!誠實告知!
不過通常核保不會過,核過了保險公司就要負理賠責任,後保的那一家必須接受副本申請!!

而 owenivy 大大所提出的疑問重心則是在於實支實付的理賠額度,不是可保額度唷!!
看完上面的說明之後您應該也了解所謂的多投保實支實付商品,
不是意味著多投幾家,而是根據商品的限制儘量在預算內提高總理賠額度
根據你所提到的7.5萬理賠額度上限,我看了一下近幾年推出的商品內容計算之後大膽猜測,
他應該是礙於個人願意負擔保費的限制或因為其他因素...(例如人情保、或者新手規劃保單之類...),
所以只有投保 5個計畫數 ,此時住院雜費理賠的額度上限就是:
重大手術7.5萬+住院雜費(500*住院日數) 其實已現行健保制度來說...已經不太夠!!
以我自己的規劃方式至少重大手術雜費給付額度最低最低也必須在15萬以上(也就是至少10計畫數),
如果沒有足夠預算投保防癌險、重大疾病險、手術險這一類的商品,
那提高實支實付的額度會是比較划算的作法!一天多繳交3元,就能幫自己實支實付額度增加7.5萬,
在醫療耗材、手術、檢查費用越來越貴的現在...我想應該不用懷疑其必要性。
那耗材、義肢...等相關費用,我想各位應該也能輕易取得,就不用我來打廣告囉!

我的想法是;先審慎評估自己發生風險時所能負擔的最高額度,再將部分或全部風險轉嫁出去
作法如下:
我每天上下班騎機車單程30分鐘,自我評估後發現意外風險係數在我買汽車之前將無法轉移或減除,
那在不考慮死亡或全殘癱瘓等悲慘狀況下,
我以小腿截肢作為最嚴重假設...(也就是超過這個程度我就不想活了啦><),
預估手術、醫療、耗材、義肢、復健等相關費用大約在15(醫療行為)+25(義肢、耗材)=40萬以上,
而我目前財力所能負擔的部分在扣除掉至少6個月生活費以後只有5萬...(我好窮),
那麼我就會選擇將我的實支實付額度提高到將近20萬(通常此部分預算我們只抓器材費用部分)
、預算足夠在以其他醫療險補足或在提高額度。

以上只針對實支實付部分作探討,而其他醫療費用的部分就可能要麻煩向您認可的業務員做諮詢囉,
有需要的話也歡迎提出來大家一同探討^^

JINKAI wrote:
安安您好,因為工作的...(恕刪)


恩恩,瞭解
JINKAI wrote:
安安您好,因為工作的...(恕刪)

JINKAI您好
確實誠實告知才是上策
當初這是人情保
最近研究南山的保單後條文發現對保戶不利(保戶如有其他社會或商業保險已給付則不予理賠)
保險員沒提醒過只說有住院收據就賠
爾且75000的實支實付不是每天多3元(依我手上保單看每年要加4000元)
目前想法把南山實支實付退保改3商10萬終身壽險主約+6萬實支實付保費大約5000左右(2者保費差不多)
如果再加保另1家接受副本收據的實支實付-
可能做到(10萬終身壽險主約+6萬實支實付)+(10萬終身壽險主約+7.5萬實支實付)年繳1萬上下
這樣總額度有醫療實支實付上限有13.5萬
有人的保險類似上述保法嗎??




owenivy您好,
雖然您這張保單是人情保,但我想仍不應該就此輕率的失去它的保障作用,
除非您的業務員已經不在為您所服務,或者您並不信任他。

而根據您上文所提之部分,
我必須先稱讚您的想法,其實是具有可行性的!
只是不知為何您所選擇的商品都是屬於第三類的傷害型醫療實支實付
傷害型實支實付商品的規劃架構上,有一個很特別的特色,
而且大多數的保險公司也都具有此一限制,那就是...
必需搭配一定額度的意外險!
相對來說我想您選擇傷害型再另外搭配住院型的實支實付會是比較適合的。
當然,如果您確實有需要比較高額的意外保障的話當然可以作此規劃,
若沒有的話就要注意是否會額外的多保了不必要的部份。

另外對於您所提及的費用部分,
我為您查詢了一下關於南山的住院醫療型實支實付限額以及價格:
每五單位費率(該次住院雜費7.5萬限額)...
男性35歲以下1050/年 女性35歲以下1325/年
男性36~45歲1315/年 女性36~45歲1655/年
男性46~55歲1575/年 女性46~55歲1985/年
男性56~65歲1720/年 女性56~65歲2460/年
男性66~75歲2625/年 女性66~75歲3310/年
最高可投保額度30單位(該次住院雜費45萬限額)
再多多參考其他方案之後,
也許您會有其他您認為更適合的撘配方法?
因為我也不清楚您的保障規劃內容,所以就只好請您再多思考囉^^

如果您有需要另外找我幫您作檢視,也很歡迎唷...
不過我想你路邊喊一下應該就會有一堆人衝過去就是了XD

str9527 wrote:
紅字部分是是指"如果到非健保的醫院治療,只理賠所有費用的65%".
但根據你的文章指出是到健保醫院接受治療,理論上應該要全部理賠,
除非那些自費項目是到其它非健保醫院接受治療(ex:中醫 跌打師傅)


str9527你好:

小弟正好路過此版,前幾個月也發生了個小車禍,本身也是保大樹的...

車禍後我自行到北醫掛號照個X光確認骨骼沒有受傷之後,我就都在"非健保國術館"看手扭傷的部分

當然過程中也有詢問過我的保險業務員,這樣是否有理賠,但並沒有得到很確實的答案

我的業務員只告知屆時理賠會看情況,先看好手再說....

結果在申請理賠時,非健保國術館的不份理賠金額是0%,完全不賠!!! 連65%都沒有....

保險業務員事後當然也否認他之前的說詞,

這樣就與版主提出的條款有出入,請問...我這樣的情況是正確的嗎?? 到非健保醫院就醫是完全沒有理賠的??

我有提供大樹國術館的診療收據與診斷書,與其他的資料(不過當然只能參考用,開診斷書的並無醫師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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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不好意思,借用你的版提問,請見諒
國術館不是醫院,也不是診所
保單條款再前項就有名詞定義

問題在於你是在國術館>_<

stone790 wrote:
str9527你好:...(恕刪)


意外實支實付只限領有主管機關合法執照之"診所"或"醫院"

請看你的保單條款前幾條就會有所定義

而你的保險員顯然對條款不熟, 可以的話...換一下吧!

hob5378 wrote:
國術館不是醫院,也不...(恕刪)


唉...真的是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雖然金額才幾千元,但是事前已經詢問過保險業務員是否可以理賠,他也知道我在國術館看手

這樣就被呼弄過去,事後又不承認...

真的是很生氣,如果說國泰有不理賠獎金,這我絕對是相信的...

熾心撒旦 wrote:
而你的保險員顯然對條款不熟, 可以的話...換一下吧!(恕刪)


不可能不熟,他是國泰20幾年的老業務了

曾經剛入社會的時候買了當兵朋友的人情保,後來他離職之後也變成保單孤兒了

當時就是信任他曾經辦過我們公司的團保,公司也有蠻多同事跟他買保險....

這種事情說實在的,處理的經驗還是很重要..........
實支實付是可以投保多家的,因「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完全不同,無不當得利之問題,唯必須據實告知之義務,大法官解釋文凌駕所有法令,這樣應該夠確定了吧!

93年4月23日大法官解釋第576號,確認「人身保險」契約與填補財產上具體損害之「財產保險」契約性質上不同。大法官認為「人身保險」並無不當得利的問題,是以,不應適用保險法中第36條及第37條複保險規定。

今後要(投)保人就人身重複保險無須負擔告知保險公司之義務,除非保險公司能證明要保人未履行保險法第64條「最大善意條款」,舉證被保險人有違反據實告知之義務,否則僅投保人未告知重複投保的事實,保險公司不能以要保人未告知複保險之事實遇然認定保險契約無效,並以此作為拒絕理賠之理由。

本次大法官解釋有幾點建樹。一、使國內人身保險理賠制度,與國際接軌,目前國際趨勢,人身保險都是採定額制,重複投保人身險,並不須事先告知;二、本次大法官解釋亦一統法院間不同的法律見解,民眾權益將可確保,不致因碰到不同法官審理,而有不同的結果;三、更加保障保戶權益。但國內有很高比例保險詐騙案件屬「短期密集」、立即自殘之複保險個案,因此保險業者擔心本次大法官解釋「複保險不適用人身保險」將使保險公司可能的風險增加。

「複保險」乃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我國現行之保險法就複保險是否適用「人身保險」在該大法官會議出爐前,學說不一,法院判決也常模稜兩可,使得保險業者在處理複保險所引起之糾紛時無法適從,本次大法官解釋將使消費者在申訴「人身複保險」理賠案件時,將有所依據。

在該解釋尚未做出前,由於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1166號判例認為人身保險及產物保險,同樣都應適用保險法第36與37條有關複保險之規定,即後承保的保險公司如果不知道投保人已經有其他保險,即可以撤銷契約。本解釋文指出,保險業嗣後將不得再援用該判例,理由係因為「產物保險」是基於「損害填補原則」,亦即損失多少,保險公司就賠多少,就算保了多家,總理賠金額也不能超過總損失金額。

可是「人身保險」並不以填補財產損害而來,因為生命不能以實際的具體價值來衡量,生命身體應是無價的,很難評估一個人、一隻手或一雙眼到底價值多少,且縱使在技術上做的到,這樣的估價也是不道德的,所以投保人投保越多的確可以獲得理賠金額越多。

人身保險中,具填補抽象損害之性質者,如「人壽保險」,多為定額保險,除填補抽象損害之外,常亦具投資、儲蓄之功能,無不當得利之問題,理論上,應無複保險規定之適用。反之,人身保險中,具填補具體損害之性質者,如「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中之醫療費、住院費等,多為損害保險,此等保險多以一定之公式,來計算其給付之金額,具有填補具體損害之功能,性質理應類似於財產保險之損害保險性質,有可能發生不當得利之情形,故應有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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