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可惜, 我都是靠這種股票賺大錢,很多善意投資人靠著大戶這種炒作, 跟著賺到大錢,怎麼可以判決大戶有罪呢??有這種股票跟挖到寶一樣,每次進場都有40~50%以上的獲利.這樣以後沒這種股票可以買了!法官真的管太多!!
這就是不合理的判決。不然把漲跌幅限制改成『沒有限制』。沒上下限制,那就沒有漲跌停問題了。鎖價位呢?要不要抓去關?賣大量。買盤留個手續費以內的差價,然後刷大量買單。這種不是操縱股價嗎?又是一個恐龍法官了。金融市場是越少限制越好。抽單換單的事情也是層出不窮,難道抓得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