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扣除額12.8萬 一刀切違憲~ 有錢人又有多一個逃稅的管道了

yuen9999 wrote:
我寫程式用的電腦/軟體/硬體周邊/電腦參考書不知道可不可以抵稅?
這樣的話我立馬換電腦,軟體拼命買版權,電腦書有用到每本都買...^_^......(恕刪)


為了抵稅而買非必要的物品,不就本末倒置了。
花上萬元只為了抵幾百幾千的稅,值得嗎?
archos wrote:
薪資扣除額12.8萬...(恕刪)

那工作所需要考認證,證照,要考證照需去上課費用也可以扣囉
可能以後會將模特兒行業列入一種專門職業,就像技師、律師、建築師,可以申報支出,其他不列入專門職業的,可能還是用標準扣除額吧!?
身為廣大的勞工一員
為了工作所需付出的交通,伙食,制服費...
可以拿來扣抵,是很合理的
若買台車來通勤,亦可扣稅
也是很合理的

Julius Caesar wrote:
為了抵稅而買非必要的物品,不就本末倒置了。
花上萬元只為了抵幾百幾千的稅,值得嗎?


怎麼是本末倒置呢? 這才是淋漓盡致吧。樓主標題都點出了,有錢人又多一個逃稅的管道了。因為上班需求所以買了一台私人噴射客機還可以抵稅,因為南北出差沒地方住所以兩邊各買一棟豪宅可以抵稅,超讚DER。

是說她治裝費買的那些衣服平常出門不穿嗎? 就算不是名模,一般女性也是會不停買衣服。

悲酥清風 wrote:
林若亞也不是營業啊,要這樣說太牽強了


你怎知道他沒有在營業??
網拍業者出國玩都可以報稅了!
因為業務需求出國批貨!

這下子怎麼解釋的完

justinjwlin wrote:
你怎知道他沒有在營...(恕刪)




賣海鮮嗎??
vrjason wrote:
這件事根本是國稅局...(恕刪)


大法官是認為薪資所得者不能列舉必要支出是不公平的,而非對林若亞是薪資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提出看法。

林既然領的是經紀公司的薪水,國稅局要認定為薪資所得其來有自,反而不認定才是瀆職。更別說要將所有置裝費都列為費用,那才是引人爭議。2005年應該是不紅,年收才30萬,然後30萬全拿來買衣服工作不吃不喝這樣? 要不吃老本,要不有其他收入沒報,要不就是過度消費,但以一般合理性而言,鮮少有人會每個月賺兩萬五然後將它花光光買衣服,即使是為了工作。

所以後來才有很多藝人成立個人工作室來避稅。

雞婆的是承審法官,很少有看到法官主動提出釋憲的,尤其是這種小案子。

台灣薪資所得者多,考量稽徵成本才有薪資扣除額的作法,我看國稅局本來就很忙,現在頭又更大了。

那你去換身份去大陸看看

直接投共才會覺的他們比較沒人權吧 ?!

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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