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況是有一張發票開立過後,
但已經做廢,也就是發票本身還在我留存中,
但國稅局突然來電通知要我配合調查,
去了才知道他們說有抓到公司買賣發票,
而我5年前開立後做廢的那張就是買賣發票的公司抬頭,
所以我要接受罰款,
基本上我覺得莫名其妙,
發票根本沒有開出去,
為何要接受罰款?
國稅局的解釋是只要在發票上寫字了,
不管是否有實際開立出去,
交易都已成立......

我當然不從,
最後承辦人員小聲拜託我"配合行事",
也就是罰款照開,但是請我不要去繳,
因為金額沒達到限制出境等相關,
然後過了追溯期自然就沒事了,
因為他們有"破案額度"的壓力,
一定要這麼搞,
最後我就是不再配合他們的召喚,
隨他們愛怎麼搞就怎麼搞,
發票能不碰就不碰,
接案以不開發票優先,
要開發票的留給別人賺吧!!
沒那麼多生命陪國稅局玩的........

toto_tw wrote:
買發票要兼作資金流程...(恕刪)
全部看了一遍,兄台的分析最是切中主題.
國稅局之所以會將該(買賣發票)的廠商所交易的所有對象都一概認定為(不實交易),其原因出自於國稅局已掌握有利證據足以證明該(買賣發票)之廠商於某一段時間(或者是從頭到尾)都確無交易事實,才會做出如此裁定的.
舉例來說,廠商A,被國稅局查核之後,認定自民國九十年至民國九十二年當中確無交易事實,所開出的發票都是空頭發票,也就是假發票.那麼,與廠商A交易的廠商B,C,D....依據邏輯推理,想必也是無交易事實的共犯結構.
理論上就是說,我從頭到尾都沒有進過一筆貨物,但是一直賣東西出去,也就是說發票一直持續開立.那麼這就是開立虛偽發票,俗稱的買賣發票.當然,這在比對了接受發票的對象之後產生的結論.畢竟也是有可能有廠商會因故拿不到發票,但卻持續開發票出去的情況.這個可以從現場調查得知真象.
或者是我根本沒有請過任何一個員工,或者所申報的員工經查證屬實之後發現都是假人頭,並無實際到公司上班,但是每年我都還承包一堆工程,看起來賺了很多錢.偏偏又繳不了多少稅,或是公司很快的就註銷掉了.這也會被認定為虛設公司行號開立不實發票.
好了,既然我是假的公司,那麼跟我進行的所有交易一定也是假的交易了.這樣的理論聽得懂嗎?
但是問題出在廠商B確實未曾交易虛假發票,而是真實地曾在那段時間當中與廠商A做過交易並互相取得或給予發票.就好像黑道大哥也有可能某天經過人行路橋時突發善心而給予路旁乞丐一點零錢,或者是明明抽屜裡面有幾十張超速罰單沒繳,偏偏有一天被家人又收到一張罰單時家人順道拿去繳了,是一樣的道理.
這個時候拿出合約,發票存根什麼的都沒有意義了,因為那都不是積極證據,屬於消極證據.所謂消極證據就是事後有可能再補強的證據.
那麼什麼是積極證據呢?
第一:廠商B有(不可能買賣發票的正當理由).此點不便舉例,以免誤導民眾.
第二:有實際且明確的付款證明.例如載有支票兌現日期之銀行存摺或對帳單.或是匯款單據存根等.經查核與(雙方帳載相符者).
第三:有真實可靠的公正第三人可資證明.例如B向A買了XX,然後轉手賣給了C.經查核後發現C為優良廠商,且該筆交易有帳可查.這就是一個優良證明.或是B向A承包了一項工程,完工後該工程向C請款(請款人有可能是A或B).
第四:假若一項工程交易對象僅為AB雙方,那麼該工程必需為實際仍存在者才得予認定.例如A委託B興建一小型工程,那麼該公程至現場查核真偽時必需仍存在.或者A賣給B某物,B並未轉賣出去僅為自行使用,該物必需仍存在.並需確實證明該物確由A生產製造或(由A循正當管道進貨且入帳者),才予認定.
假如A進了一筆貨物,當初沒有拿到進貨發票也沒有入帳(基本上發票都沒拿了一定也就沒有入帳),後來轉賣給B.
後來A被查獲開立不實發票,那麼當初B向A購買的那筆貨物就會被認定為不實交易.因為來源無法認定.且A有犯罪事實.(要注意的是進貨對象身份反之亦同!)
講了這麼多,B有可能還是說:我真的有交易啊!A犯罪干我屁事啊?我也是受害者啊!
那麼我只能說,要嘛就檢具更真實更有力的證明(如同toto_tw 之所言)向國稅局申訴.否則一切就都只是鬼打牆沒完沒了囉.
貴公司的案例若誠如文中所述並無不法,那麼B公司的帳肯定是一蹋糊塗,且為時已久.你的帳做得再完美,終究還是無法逃避被小人陷害的後果.(這裡的小人是指開立不實發票的那家公司,國稅局只是按規定行事,不要把矛頭對錯人囉!)
發包工程時,一般稍有規模或略具經驗的公司的都會要求競標廠商附上近期報稅單據以及工程實績等佐證,否則工程業當中像那種買賣發票的公司真的很多,一不小心就會被連累而中招了.
還記得前面提到的黑道大哥以及罰單未繳的舉例嗎?
國稅局要的不是(可能性).而是要正確性.
那麼你會問:捐給乞丐怎麼可能還拿到收據啊?
或者:我有繳罰單啊,其它(還沒繳的)只是忘了繳.幹嘛查扣我的車輛?
以法理論,你都是站不住腳的.
朱零 wrote:
最近看小弟的老闆一個...(恕刪)
1.B公司販賣發票
2.國稅局會全面清查與B公司有交易行為的廠商(A)
3.與承辦會計師事務所協調A廠商 補稅%數
--> A公司同意 --> 結案
--> A公司不同意 --> 請A廠商/會計師攜帶所有帳務資料 "逐筆校對"
4.通常會計師都會說服廠商同意, 因為基本上只要一查, 通常都要補更多的稅
(一般公司/會計師 都會有不少稅務上的漏洞?或是 "節稅!")
另, 會計師事務所會增加很多工作量
**理論上應該不會有不給發票的情形 ==> 可以去申訴
**如果稅務上清清楚楚其實不需要擔心, 可以找稅務員 逐筆校對
===> 結論 : 會不會是承辦會計師事務所怕麻煩?
===> 建議 : 自己找承辦稅務員問清楚
(有朋友在國稅局, 印象中程序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