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司令部高性能快艇原型艇一艘建造案,及後續擴充採購19艘船艇案,本公司從
投標、簽約、設計、建造、驗收、交船以至保固,均符合合約及合約規範要求,並依
約如期完成。
本公司負責人莫名被捲入本偵查案,但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本案,歷經10年,並無
查出任何違法事宜,前已五度為不起訴處分。本次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驟然命令起
訴,令人詫異且遺憾。
高檢署檢察長命令起訴的見解實出於對合約解釋與事實的誤解。依照合約,及造船
慣例,船艇載重本應包含油、水。相關造船專家,包括驗船中心二名專家證人均已在
偵查中提供專業意見,可為依據。合約及合約規範內並無起訴書所提作戰需求事項;
履約期間內本公司亦未被告知任何有關作戰需求之要求。
本公司亦無起訴書所謂「低價搶標及以小綁大」之情事。第一艘原型艇,本公司以
符合預估成本之價格投標,無不合理之處。關於後續擴充採購19艘船艇,本公司根據
原型艇的成本,及新增設備需求,估算後續船艇的價格,並無不當浮報。至於陸軍司
令部未辦理公開招標,為陸軍司令部之內部決策,非本公司可以置喙。
本公司及負責人履行本採購契約案,均未違反任何法令及合約要求,負責人將在接下
來的法律程序中積極抗辯證明清白,並維護合法權益。
4.處理過程: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當事人已委任律師進行處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及業務無重大
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