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1230349 wrote:
我覺得雙方都有錯,但...(恕刪)
業務本該在第一線確認客戶簽名。
此業務卻趁職務之便,偽造簽名,保戶發覺後不滿提告。
保戶最大的錯是?是不該跟這個人投保吧...

這樣也好,提醒其他人勿在某某公司向某某人買保單,
以免發生類似的事件。
社會公義在哪裡 wrote:
爭點在於偽造簽名
請問檢察官有無「鑑定」簽名之真偽
如果沒有,即是應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
請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7日內提起再議
沒看到版大PO處分書的背面,所以不知道有無鑑定簽名
照理應該是有才對
沒有就很離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