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一起來弄清處浩鼎解盲案吧!--4/22 新增

光明磊落

為什麼不把解盲的資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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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不掉 加價賣 再賣不掉 銀行幫你賣
tzechiny wrote:
查呀,追呀,

有誰可以得知內線消息?

得知內線消息後又有誰把消息洩漏出去 ?

讓大家賣股的賣股,借券的借券,

查出來就可以知道這案子多髒多臭!...(恕刪)


在浩鼎人體試驗設計中,晉加公司是負責拿藥給參與試驗的醫生,並收集整理每個病患狀況

然而,檢察官說浩鼎經理人涉及內線交易,但真正第一線接觸每個病患狀況的晉加公司居然沒有人被列為被告?

浩鼎可神了,可以直接跳過負責記錄每個病患狀況的晉加,就能知道內線消息?

你去問問大概知道臨床試驗的人,這樣如何能知道內線消息?

顯然,檢察官將浩鼎經理人列為被告,針對性很明顯!

六羽 wrote:
光明磊落

為什麼不把解盲的資料公布...(恕刪)


ASCO

這個說法也是毫無根據,

看看基亞的例子吧,

為何你不解釋成本來會跌到剩一成的股價,

在院長登高一呼後變成只跌一半,

並不是喊完話後股價漲才叫影響股價~


cyril74 wrote:
如果翁啟惠的身分對...(恕刪)
張念慈已經背信圖利貪汙3條,翁啟惠背信轉貪汙限制出境

到底還要討論什麼?? 等檢調偵結看報告就好啦

那些背書的,也不用忙著開辯論會到處開戰

因為你口中的專業 先驅 在美金的面前,早就打回原形了
unlocker wrote:
張念慈已經背信圖利...(恕刪)


笑死人了, 這種事都能這樣懷疑, 還有什麼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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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實上,檢調昨偵訊翁啟惠的內容,並非僅止於浩鼎案,因為檢調過濾中研院所有技轉案,發現中研院曾在2013年間,與潤雅生技簽定技術移轉備忘錄,翁啟惠卻在雙方合作尚未定案前,就讓潤雅公司參觀中研院實驗室,還由研究員向潤雅簡報說明,結果最後雙方並未合作,撤銷備忘錄。

檢調認為,此舉恐讓相關技術外流,造成中研院損失,懷疑翁啟惠是否另涉背信罪,因此昨一併針對此部分釐清。

對於檢方的訊問,據悉翁啟惠昨應訊時解釋,技術移轉大至分兩大類,一是收取或約定分配授權金或權利金,二是收受對方公司股票,若合作廠商研製成功而獲利,導致股價上揚,中研院也會獲利,他強調進行技轉時,都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沒有造成中研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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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了......現在所有媒體大肆宣傳以檢調的告發為主~~~翁先生有得戰鬥了.....唉!
看完一連串的討論,覺得事情真真假假,檢調起訴是一回事,最終還是看法院吧。有太多檢調起訴但是最後都無罪的!!!
cyril74 wrote:
你的觀點,有很多都被媒體誤導,或是被檢察官給誤導...依據生技產業發展條例,翁啟惠可以合法地擁有大批的浩鼎股權,而且是不用出錢的技術股(俗稱乾股),他何必要透過女兒當人頭花錢買浩鼎股票???!!!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新創之生技新藥公司,其主要技術提供者為政府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時,該研究人員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得持有公司創立時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並得擔任創辦人、董事或科技諮詢委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恕刪)


我寫的是1.事件描述,2.查到的資料,還有3.我的看法. 如果1,2 有錯,麻煩告訴我,我會1~3 都修改. 如果1,2都對,那3就是我的觀點,無所謂被誤導.

翁當然可合法擁有股票,但
1. 浩鼎 2012 已不是新創公司,這合不合條文,說實話,我也不知道,如果你有興趣要麻煩你自己查了.
2. 他有無經其任職機構同意??? 如果有,我想你也不用擔心,他自會給檢調看文件.

再來是有關他在中研院的技轉: 除非他是完全沒用到政府的資源,否則都要有核准文件.
他好像是 2000 年回來主持一個所,所以2010 以後技轉的,我認為不太可能沒用到政府資源.


順便把 "中央研究院研究成果發展管理要點:" 附上
四、由本院編列預算,補助、委辦或出資進行之研究工作,除法律、契約另有規定外,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屬於本院。
本院人員非於前項情形下進行研究工作,過程中亦未使用本院資源(場地、設備或經驗),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另有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外,屬於該發明人、創作人或著作人(以下簡稱創作人)。
本院人員進行前項情形之研究工作,過程中擬使用本院資源,應報請所屬單位同意,並與本院訂立契約,約定研發成果所有權歸屬及權益收入分配。

六、屬於本院研發成果之權益收入,得於扣除必要之衍生費用後,提撥分配創作人百分之四十,本院、創作人所屬實驗室及國庫或資助機關至多各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權益收入,包括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材料移轉收入或其他權益;衍生費用之項目(不含專利申請及維護費,主要如匯兌費用),由公共事務組簽報院長核定。

八、本院所屬單位及其人員,於不妨害本院學術研究發展及應取得之權益前提下,得接受其他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構)之委託進行研究,或共同進行合作研究。
前項委託或合作研究,應以契約約定研發成果歸屬及權益收入分配比例。
本院依契約約定得享有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及其他權益收入之分配,準用第六點第一項之規定。
就第四點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情形訂立委託或合作研究契約時,應事先向本院核備;於該研發成果實際產生時,應即時通知本院,執行國有權利代管及權益收入分配事宜。

十、本院人員參與非所屬單位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外界委託,凡涉及第四點所定情形者,應先取得其所屬單位主管同意,並報院核備;第八點之規定準用之。

本院人員將研發成果提供外界使用,並以入股或其他方式參與利益分配時,除不得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之規定外,並應先取得所屬單位主管同意,並報院核備;第八點之規定準用之。
emerson76 wrote:
我寫的是1.事件描述...(恕刪)

不用麻煩了,C大已經進去蹲30天了

可能要等cyril78號來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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