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52017 wrote:有結婚沒生小孩 ,...(恕刪) 台灣的法律 光是樓主第一句提到的~單獨留給配偶 實務上都很難做到不管怎樣都是1(配偶)+1 (看順位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這一點覺得很煩惱我自己也面臨這問題依正常壽命而言 到時會卡到的不是父母而是兄弟姐妹我家兄弟姐妹眾多 我先生家是不太往來到時要其他人都簽放棄繼承 配偶才能獨立繼承否則連住的地方都會被持分而且到時年紀大了 還要煩惱這些 也太辛苦了我現在能想到的做法是 我跟我先生都去公證遺囑 不管特留分 只讓配偶單獨繼承屆時某一方先離開 另一方就可以拿公證的遺囑直接辦理過戶(一定要公證的才可以)被侵害特留分的人 沒提出就沒事 有意見由他們自己去提出訴訟雖說被提出訴訟很麻煩 但至少是被動的如果都沒公證 到時連繼承過戶都不能過戶 反而要配偶去求他們簽名 才能動作我現在在想的是 有沒有什麼可以寫在公證遺囑上去取消特留分例如子女的部分 可以寫不孝等等但兄弟姐妹部分 還沒查到可以怎麼寫
英英間LKK wrote:這也要注意時間點,...(恕刪) 二年內贈與的部分只列入國稅局遺產稅計算 不列入繼承人遺產重新分配這點倒是沒什麼問題想怎麼分配 一定要公證否則出問題都是口說無憑 問題都只會出在"人"大家都願意配合就算沒公證也沒事只要有一個人不簽名 就有得打官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