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peren wrote:
底薪24000 假...(恕刪)
以舊條文 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加倍的意思 是指的你原本 算月薪 所以當日即有1倍薪資 只要再給一天底薪就符合加倍的意思
24000/30/8=100 100*8*2=1600 (有些公司會優於勞基法給1.33 1.66 2)
一例一休規定 前兩個小時必須加給1.33倍薪資 後六個小時必須給1.66倍薪資
24000/30/8=100 (100*1.33*2+100*1.66*6)*2=2524
如果還是照舊有1600 即可檢舉
個人支持一例一休 砍了少部分人的七天 不過確提升了最基層的權利
我還蠻想統計一下有多少公司有放這七天的(PS:目前待的集團有2W以上的員工今年以前都沒放過)
現在待的公司 加班費一毛都不會少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