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wardbee wrote:
我最好奇的是那房租、房貸算不算在內呢?...(恕刪)
房租、房貸一直都可以扣抵,在「列舉扣除額」項下(「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
vrjason wrote:
這件事根本是國稅局自找麻煩搞出來的,若一開始國稅局就准許該名模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問題反而小得多了。
因為實務上會需要列舉成本申報的多是自由工作者,例如演藝人員及獨立接案的設計師,人數有限。
但國稅局不正視法規過時,也就是可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認定的職業項目過於嚴苛根本與現實脫節,反而強迫這些自由工作者必須以薪資所得申報,導致高昂成本支出無法報稅,進而衍生出後續的釋憲案。
現在好了,釋憲案後,國稅局將要面對的不只是少數自由工作者,而是所有薪資所得申報戶,搞死自己真的不冤枉。


),再加上一個有限公司至少要5名股東,個人設公司想當然爾股東是"掛名",問題是那25%"營餘"依法也要分配給他們,於是這其他4位親友莫名其妙也多筆收入要繳所得稅,當然還是這個自由工作者要負責
然後,公司地址也不是你設在家裡就可以的,必須要在可以設公司行號的地段,沒有?記帳士可能會幫你想辦法,每個月再繳2-3000吧!一切都有著落了,就祈禱不會那天開錯發票吧,罰幾倍我記不得了.....總之增加的麻煩遠不如直接個人所得繳一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