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保證債務成年人也可生效-重要--看53樓--新聞真正的意思

JackYang wrote:
一、聲請限定繼承的期限
(一)三個月(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1.原則上,從繼承開始之時起算,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如果三個月不夠,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2.務必記得是從「繼承開始」之時起算,繼承開始是指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而非以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


意思是說第一順位繼承人就是只有3個月的時間拋棄繼承,
而不是從"知道"「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開始算3個月?
唉~ 我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沒有別的方法嗎? 那要是我沒被通知到他死亡了...
輟勒等...

前面Toluba提到,
誰知道借的錢有沒有用在養兒育女上...應該要註記在兒女的信用紀錄上云云,
我想...您一定有個完整的家庭, 正常的父母.....
我從來不相信"虎毒不食子" ,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這些話.
還有, 您知道嗎?
當有天那遺棄子女的親人病了, 沒飯吃,
子女如果相應不理, 在法律上算遺棄!
所以, 就算我現在和親人沒有聯絡, 互不往來, 道義上/法律上 我每月都還是匯錢給他.
63歲, 好手好腳, 洋博士, 歸國後在國內大學任教至退休, 現在找不到工作做...
慶幸的是目前還不需要醫藥費.

弟弟妹妹小我6歲以上, 又想讀醫 / 讀博士, (都辦了助學貸款)
所以多年來家中只有我有固定收入,
於是, 他借錢, 我是首選,
他要找保人, 我是首選,
他欠債, 債主找上親戚家討錢, 老家的人還是找我拿錢.
退休前月薪"10萬", 不夠花, 總是在借錢.
後來辦提前退休, 把退休金拿去還銀行, 換現金投資, 花用,
3年內花光600萬退休金.

請您站在我的角度想一想...
這世界上有許多想像不到的家庭!
moonstone wrote:
意思是說第一順位繼承...(恕刪)


雖然限定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算,
但就算你是超過時間才得知繼承的事情,你還是可以拋棄繼承啊..............
為什麼大家總覺得會有天外飛來的財產,而想用限定繼承?


第四節 繼承之拋棄

第一一七四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一一七五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shyeh wrote:
你還可以拋棄繼承...(恕刪)


貓報告:

因為...拋棄繼承比限定繼承麻煩._./

拋棄繼承必須從繼承順位第一個一直拋棄到最後一個順位,
萬一,有一個沒有通知到,那,就是那個倒楣鬼中獎了=3=ll

限定繼承,只需要第一順位繼承人去辦理就好。
停權計數:3次
小貓 wrote:
貓報告:因為...拋...(恕刪)


這個也是啦...
之前就有這類案例,唉。

但現在修法後,到底是成年人也一律改成限定繼承,
還是只有保證債務是限定繼承?
之前是聽說只有保證債務,可是這幾天看新聞又好像不是這麼一回事..

shyeh wrote:
看新聞又好像不是這麼一回事..



等總統公告之後再說嚕._.
反正,行政院不是還要提出覆議@.@?
停權計數:3次
shyeh wrote:
但現在修法後,到底是成年人也一律改成限定繼承,
還是只有保證債務是限定繼承?
之前是聽說只有保證債務,可是這幾天看新聞又好像不是這麼一回事..


請看我開題的補充 跟53樓~哀~ 有失聯的親人真的要小心啊
kiki0321 wrote:
請看我開題的補充 跟...(恕刪)


我有先看過啦~
現在各方報導有點亂,看來還是要等正式公布比較準。

原先繼承篇的規定事實上就是個惡法

以限定繼承為主的繼承方式才是正途

先前僅涵蓋未成年者實在太過於苛刻

希望這次能夠剷除這危害後世的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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