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Yang wrote:
一、聲請限定繼承的期限
(一)三個月(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1.原則上,從繼承開始之時起算,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如果三個月不夠,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2.務必記得是從「繼承開始」之時起算,繼承開始是指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而非以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
意思是說第一順位繼承人就是只有3個月的時間拋棄繼承,
而不是從"知道"「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開始算3個月?
唉~ 我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沒有別的方法嗎? 那要是我沒被通知到他死亡了...
輟勒等...
前面Toluba提到,
誰知道借的錢有沒有用在養兒育女上...應該要註記在兒女的信用紀錄上云云,
我想...您一定有個完整的家庭, 正常的父母.....
我從來不相信"虎毒不食子" ,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這些話.
還有, 您知道嗎?
當有天那遺棄子女的親人病了, 沒飯吃,
子女如果相應不理, 在法律上算遺棄!
所以, 就算我現在和親人沒有聯絡, 互不往來, 道義上/法律上 我每月都還是匯錢給他.
63歲, 好手好腳, 洋博士, 歸國後在國內大學任教至退休, 現在找不到工作做...
慶幸的是目前還不需要醫藥費.
弟弟妹妹小我6歲以上, 又想讀醫 / 讀博士, (都辦了助學貸款)
所以多年來家中只有我有固定收入,
於是, 他借錢, 我是首選,
他要找保人, 我是首選,
他欠債, 債主找上親戚家討錢, 老家的人還是找我拿錢.
退休前月薪"10萬", 不夠花, 總是在借錢.
後來辦提前退休, 把退休金拿去還銀行, 換現金投資, 花用,
3年內花光600萬退休金.
請您站在我的角度想一想...
這世界上有許多想像不到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