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新聞
之前立法說未成年人既往不咎 用限定繼承 不然有人出生就一堆債務 這我贊同
可是現在說成年人也可以 而且不限於"弱勢家庭"~
那我是不是可以叫我老爸借一堆錢 然後把錢存在我這裡 表面只要留少少的財產
然後老爸過世後留一堆債務跟少少的遺產 到時候只要說既往不咎
我就只還給債權人少少的遺產就好 剩下就不用還?
因為不只銀行 連一般債權人 以及做連帶保證人都可如此
這樣子以後大家都可以當王又曾了 因為只要生前債務人耍賴 然後掛了也拿不到錢
這樣子會不會成以後生前利息上限變高 或是討債風盛行 因為債務人掛了
等於債權人一點保障也沒有 而且有時候部分的卡奴 或是欠錢的
有時候不是家庭因素 都是自己造成的 這樣子感覺好像過度保護了
這是我個人的感想啦~ 通常會受天下掉下來的債務應該都是不知情 還有少連絡不知道詳細情況等
以及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所故 這種情況下市值得同情 也贊成修法 如果是真的不知道的情況下~
但是為了怕有的人常識不足 不知道要辦拋棄繼承 所以現在改成通通都不用背債
感覺一些耍賴的債務人受惠了 這樣子感覺上 對債權人有沒有相關的配套 這個是我比較想了解的 有法律人士發表見解嗎
===4/24更新 重要!===
雖然我發現標題我有寫了 但是我就是那種走馬看花的鄉民一樣...原來並沒有這麼爽....
已經失聯的親人要怎麼證明沒聯絡 所以超過辦理拋棄繼承的時機啊???...
這個法律上已經有解決之道嗎 這個也是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啊= =
今天又去爬了一下文 發現這個部落格山中荒廢的法律小屋
他寫到重點-
從新聞標題來看,好像會讓人以為任何繼承的債務都可以限定繼承,實際上只限於「保證債務」,必須詳細看到新聞的內容,才會恍然大悟。
他的"草根板"提到-(原文有打注音當諧音 有修改)
簡單來說,
一、上一代掛掉時,下一代如果未滿20歲了,或是瘋了,不管什麼債務,通通不用還,修法之前繼承的也一樣。
二、若是20歲以上,就要分兩種情況來說:
(一)上一代沒事跑去作保,也就是俗稱的呆人:
當上一代掛掉時,超過繼承財產的部份,都不用還啦!修法之前繼承的朋友,恭喜!也是一樣免還。
(二)其他繼承的債務
上一代掛掉時,下一代如果已經滿20歲而且還沒有瘋掉,就要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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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跟親人失聯的"成年版友" 還是要提心吊膽啊..............祈禱背到的債務通通是做保
如果不是跟銀行借錢 是跟一般人呢?所以應該比較好拐吧 這樣只能說借錢出去的是笨蛋了 哈
其實對樓上的大哥我也會同情 因為我家也差不多是這樣 這麼久沒聯絡 也不知道他的情況 幹麻幫他揹債~
不過我覺得是法律 應該要一體兩面的公平性
這樣子感覺上 對債權人有沒有相關的配套 這個是我比較想了解的 有法律人士發表見解嗎
轉貼如下-
法務部對立法院昨天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不以為然,認為這項修法,
固然對債務人是一大好消息,但卻是債權人的噩耗。
法務部官員批評說,這項修法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影響人民對法律的信賴;
如果國會可以訂一個法律保障輕忽自身權利的人,等於是侵害那些相信、遵守法律的人。
官員也擔心,法律如此修訂後,將來有需要借貸的民眾恐怕更困難,
有能力提供借貸者,為保護自身權益,勢必要求更多的擔保品或保證,對全體民眾是好是壞,還沒有定論。
法務部指出,今年一月四日施行的民法繼承編,增訂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才發生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只須以所得遺產負清償債務責任;原本相關修法並未溯及既往,立委徐中雄為此提案增訂「全面溯及既往」條款。
moonstone wrote:
我是成年人, 我不是...(恕刪)
想想我們大家努力工作,
結果無原無故的要繼承一份負債,
如果是你,你會甘願承受嗎?
如果被繼承人是因為養育你而積欠下來的,
相信你還會接受.
不過,會對這法條贊成的人,
大都是因為長輩揮霍無度,或是經營失敗,…才會有一大筆債務的產生.
(不關己事)
既然法律可以容許在繼承人於被繼承人往生後三個月內,
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那就沒有規避責任的說法,
如果真要故意欠債不還,
相信善用這條法令即可.
現在修法,是為了保護真正無辜的人.
不要因為許多老鼠屎,
而讓努力且無辜的人遭受如果待遇~即使是少數人.
再者,國稅局既然可以調查資金往來,
如果有人故意欠債不還, 錢留子孫,
或許也可以稍為使用這項資源,
判斷是否蓄意.
冷清似煙如孅雨,
靜泊空明水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