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進一步舉例說明,大學教授教書一年賺120萬元,但他為了準備教材自掏腰包20萬買書,依目前稅法他是被認定為薪資所得者,只能在計算所得淨額時扣除12萬8000元,依釋憲結果,往後修法應讓他可先扣除20萬的買書費用,再核定稅率。
以大學教授的20萬買書錢為例
(1)若要用列舉方式扣除,就表示要有支出證明(例如購書發票)
(2)或者針對某些特定職業訂定不用檢附證明的標準扣除額
所以一堆人雖然喊好,但要想想自己是不是真的有機會享用?
繼續解釋如下:
政府制定相關法規時,不可能漫無限制的把一堆支出都列為可扣除
所以假設日後政府通過下述法規
從事知識密集的職業時,可將購書費用採列舉方式扣除
從事勞力密集的職業時,可將吃飯費用採列舉方式扣除
知識密集的工作者一整年購書(發票)金額不足12.8萬元的話,就沒機會用上
勞力密集的工作者一整年吃飯(發票)金額不足12.8萬元的話,也沒機會用上
在座的有多少人有機會達成以上條件?
吃飯可能比較有機會達成,但這表示每次吃飯都要收集好發票或索取收據
報稅時再一一列舉,其實也很費工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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