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hoxen wrote:林亞若已是[通告藝人],上談話節目您覺得需不需要置裝?有沒有(或是否都有)廠商提供衣服? 一些節目都會打上贊助商的名字.還常看到 阿三服飾贊助,阿狗服飾贊助...等字樣出現
通常模特兒如果收入有到一定的水準都會另外開公司用公司名義去報稅這在很多行業都是如此所以他認為治裝費是他的必須花費不管在個人或者用公司名義報其實都很合理當你的工作所需的花費有包涵這一塊,可以列出來扣稅也不錯不一定有錢人用的到很多行業衣服鞋子的消耗都很驚人每年要花在這個上面的都不少認定上應該有困難而已有錢人買個包包都超過十幾二十萬一年下來這點額度連塞牙縫都不夠
個人覺得如果要稽核 政府與民眾就有誘因去使用電子支付/電子發票/線上登錄了比如說在台北租房子 然後騎機車或是開車去工作的人往後只要簽訂契約後 線上登錄資訊往後政府就依照住的地方 配合公司上呈予政府勞檢用的出差勤資料和對應的停車繳費/過路費扣款資料如此就可以計算出上班時間的通勤距離搭配加油時輸入的統編或是車號就可以估算出每個人花的油錢 如此即可抵稅要說問題...就是天網現身不然就是我國政府要比照老美的NSA健超大數據中心 然後不明究理的人以為政府又在亂花錢
這個林若亞的例子 是卡在 50薪資與 9A 9B 執行業務所得認知問題吧...問題是國稅局解釋林若亞的錢是薪資,不是執行業務所得林志玲也是同樣問題如果林若亞所賺的錢被視為執行業務所得,這個大法官的釋憲才有用吧只要是有公司幫你排課,接通告,都是薪資...這個我們講師在10年前就和國稅局吵過了看不出來到底有解決什麼問題...
我是覺得薪資扣除額應該是薪水的部分比例例如目前採取的累進稅率相似方式五十萬以內扣20%,五十至一百扣15%,一百至.......因為薪水高通常等於職位高職位高跟職位低的出門,甚至只是在公司都常常需要請客這些都是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