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扣除額12.8萬 一刀切違憲~ 有錢人又有多一個逃稅的管道了

什麼營業額300萬以下免開發票這種政策應該廢了,行動支付/悠遊卡去好好發展,都什麼年代了還要派人在攤販前數人頭
稅務機關應該是忙著查什麼私募基金啦 開曼群島的公司之類的 把法律漏洞補一補
還是給法官

jenhoxen wrote:
林亞若已是[通告藝人],上談話節目您覺得需不需要置裝?有沒有(或是否都有)廠商提供衣服?


一些節目都會打上贊助商的名字.

還常看到 阿三服飾贊助,阿狗服飾贊助...等字樣出現
通常模特兒如果收入有到一定的水準
都會另外開公司
用公司名義去報稅
這在很多行業都是如此
所以他認為治裝費是他的必須花費
不管在個人或者用公司名義報
其實都很合理
當你的工作所需的花費有包涵這一塊,可以列出來扣稅也不錯
不一定有錢人用的到
很多行業衣服鞋子的消耗都很驚人
每年要花在這個上面的都不少
認定上應該有困難而已
有錢人買個包包都超過十幾二十萬
一年下來這點額度連塞牙縫都不夠


個人覺得如果要稽核 政府與民眾就有誘因去使用電子支付/電子發票/線上登錄了

比如說在台北租房子 然後騎機車或是開車去工作的人
往後只要簽訂契約後 線上登錄資訊
往後政府就依照住的地方 配合公司上呈予政府勞檢用的出差勤資料和對應的停車繳費/過路費扣款資料
如此就可以計算出上班時間的通勤距離
搭配加油時輸入的統編或是車號
就可以估算出每個人花的油錢 如此即可抵稅

要說問題...就是天網現身
不然就是我國政府要比照老美的NSA健超大數據中心 然後不明究理的人以為政府又在亂花錢
松鼠 松鼠 搖一搖尾巴 兔兔 兔兔 拉一拉尾巴
有些行業的老闆就沒這種上限,列舉一堆避稅,一般勞工就被規定的死死的,公平正義在哪啊...

PAN1623 wrote:
雖然知道在01認真就輸了
還是忍不住說一聲
多讀點書吧!


實在沒有辦法同意你更多了!
主人下逐客令了!當初添磚起樓,如今等著笑看樓倒....

archos wrote:
薪資扣除額12.8...(恕刪)


這樣已婚男人每年「安太座」也應該列入

畢竟這關係未來一年的身心健康
這個林若亞的例子 是卡在 50薪資與 9A 9B 執行業務所得認知問題吧...

問題是國稅局解釋林若亞的錢是薪資,不是執行業務所得

林志玲也是同樣問題


如果林若亞所賺的錢被視為執行業務所得,這個大法官的釋憲才有用吧

只要是有公司幫你排課,接通告,都是薪資...這個我們講師在10年前就和國稅局

吵過了

看不出來到底有解決什麼問題...
http://senmingkao.blogspot.tw/
我是覺得薪資扣除額應該是薪水的部分比例
例如目前採取的累進稅率相似方式
五十萬以內扣20%,五十至一百扣15%,一百至.......

因為薪水高通常等於職位高
職位高跟職位低的出門,甚至只是在公司
都常常需要請客
這些都是成本....
這法對一般領薪階級來説沒用,
但對高收入的人可好用了,政府對有錢人真是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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