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售資產過半,華宇須下市
證交所指出,經董事會討論,上市公司華宇光能 (2381) 就是因符合該要件,董事會已通過經證期局核准後,該公司將正式下市。
在各項營業細則修正,較受市場關心,過去上市櫃公司在概括讓與、讓與全部或主要部份的營業、資產時,過去都是上市櫃公司在讓與後,一直到下次半年報或年報才會揭露該營業讓與對公司的影響。
過去也曾有上市公司在將營業或資產讓與,大幅影響公司營運,包括影響營業收入或營業收益達5成以上,因此,證交所認為,未來修正營業細則第51條之3案後,未來上市櫃公司在讓與之前先前編制「擬制性報表」預期此資產或營業讓與影響公司情況,若影響在5成以上,公司仍決定讓與,則將會終止上市。
我看不太懂
有大大可以說明嗎
尤其是關於"申請櫃買中心之管理股票。預計在6月底7月初掛牌"
序號 1 發言日期 98/05/20 發言時間 09:46:58
發言人 呂芳城 發言人職稱 副總 發言人電話 (02)27495588
主旨 澄清98.05.20工商時報報導本公司訊息說明
符合條款 第二條第 31 款 事實發生日 98/05/20
說明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
2.報導日期:98/05/20
3.報導內容:首例!讓售資產過半,華宇須下市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台灣證券交易所於民98年5月19日董事會決議,華宇光能因符合交易所營業細則第
五十之一條營業範圍變更,符合營業細則下市條款,台灣證券交易所將報證局核准
後正式下市。
華宇光能於民97年公告將筆記型電腦部門銷售給偉創力,並逐步轉型為太陽能晶片
設計公司,然因太陽能業務需驗證、試單、洽談等程序,才能出貨,所耗成長期間較
長。故華宇光能於民97年11月召開臨時股東會,準備向主管機關申請轉型為投資控股
公司掛牌,並正式於11月向交易所申請。
然,本公司申請案在交易所及證期局間往返多次,並不斷要求本公司補充業務狀
態。雖本公司說明,申請投資控股公司之資格中並不需審查營業範圍變更、業績接單
狀況等,但主管機關仍執意要求交易所查核。日復一日,交易所將本公司申請案拖延
將近半年至民98年4月仍未核准,僅由交易所董事會決議依照本公司民97年年度財報
決算狀況,決定是否違反營業細則。
時至今日,本公司出具之民97年度財報,依法違反交易所營業範圍變更之規範,終
至下市。
本公司一直為股東權益努力,自臨股會後向交易所申請轉為投控公司,所耗費之人
力物力相當可觀。交易所所決定之下市規定,本公司必須接受。當然為讓各位股東之
股票有流通機會,本公司已請承銷商準備申請櫃買中心之管理股票。預計在6月底7月
初掛牌。本公司之業務會持續努力,期以獲利能力回饋股東。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