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有用的消息,大法官692號釋函:財政部不可因為就讀學校未經教育部認定,而禁止納稅人列舉扣除額。影響:不論我國教育部是否承認學籍,納稅人(及扶養者)均可將學雜費列入抵稅。8年前有偷跑學生的家長把北京大學學費列舉為免費,被財政部打回票。不考慮釋憲者心態,這衍生的結果對納稅人非常有利。以後不論國內外大學或者在台函授,都可以列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