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區雲林分局對一個年收入新台幣30幾萬(也是全戶收入)的人要求補99年的所得稅金!不僅要我自行舉證有繳納地價稅,還幫我多了租賃押金收入利息!!
1.這不是稅務機關內最好查的有無欠稅資料嗎?卻要納稅人去翻箱倒櫃找一張99年的地價稅繳款單證明~~現在是民國103年耶!!!
2.收入利息不是銀行已開出的扣繳憑單嗎?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也要摻一腳,要課押金利息收入稅金!重覆利息收入!一隻牛到底要剝幾層皮呀?
納稅人不是讓公務人員來找碴的!隨便寄一張不經查核的99年度申報核定公文(還雙掛咧)就要我們小老百姓去繳款,且還電話申訴無效。多花些心思在真正的欠稅、逃稅大戶身上吧!
**內心非常不甘!該摸著鼻子,自認倒楣的去繳款嗎?
抱歉!這是小弟公司行政小姐的事,我借帳號給她來版上詢問意見的(因為很少發文)。
事件說明的有點不清楚,小弟在此補說明(聽她講述)(怕她再發言)~
1.99年繳稅時她有補地價稅繳款單,但國稅局沒有收走,她想說大概現在都e化了,所以內部有資料吧!
沒想到今天接到通知要補繳,因為沒有抵扣到。
她有和國稅局人員說此事,但國稅局人員說要自行舉証。但單據都不見了~(請問繳款單有說明要自行保留
多久嗎?)
2.租金方面,99年有把房子出租,當時有收取押金,因對方有申報,所以國稅局有查稅。(補充3:自己也有申報)
但是當時押金並沒有存入任何金融機構,而是把它當現金花掉(多少我沒問)。何來利息收入?
以上兩條加起來的補繳金額只有幾佰元,但是她覺得很...因為不是自己沒申報~
1.請問有辦法不繳嗎?(國稅局的錯)
2.認了,反正沒多少錢~(自己的錯)
eh9177 wrote:
中區國稅區雲林分局對一個年收入新台幣30幾萬(也是全戶收入)的人要求補99年的所得稅金!不僅要我自行舉證有繳納地價稅,還幫我多了租賃押金收入利息!!
其實,不需要模糊焦點,你本人年收入多少,與你要投訴的事件毫無關係.
這年頭不管是去超商或銀行繳稅,都是直接掃描條碼,印出收據,沒有人工輸入的問題,
全自動化與電腦化. 我不敢說100%不會出錯,不過...機會很低.
既然國稅局沒有你的繳款記錄,當然也只有請你舉證,不然要怎麼辦呢?
所以我繳稅都是用銀行帳戶扣款,銀行會保留會計憑證七年,我隨時可以付費調出來.
我不是專業人士,不過,不解的是...
如果你沒把房子租人,沒把房子給別人用,100%完完全全是自用,
國稅局要如何認定你有租賃的行為,還可以認定你有收到押金呢?
eh9177 wrote:
多花些心思在真正的欠稅、逃稅大戶身上吧!
欠稅大戶是真的應該加碼用力追, 但欠稅與逃稅小戶也不該放過.
國稅局,好樣的.

國稅局要求補繳稅金,是要你把當初沒申報收入,補繳當初未繳稅金(=補繳逃漏稅)
2.租賃押金收入利息,表示你有租房子給房客,而房客有付押金給你,這個押金要設算利息收入
而利息收入要超過27萬才需要繳稅,所以如果你存款不多,那就不用擔心了,設算之後,也不需要繳稅
如果你存款很多,超過27萬利息收入,好野人,那更不應該逃稅,多繳一點吧!! 國家很需要你!!

3.我猜,現在國稅局應該是要你補繳租賃收入+設算利息收入
而租賃收入可以扣除必要開支後,再扣稅;必要開支包含地價稅,才會要你提示相關證明
如果你沒有相關證明,也沒關係,可以扣除一定比例(印象中是43%)後,再計算所得稅
4.你可以申請復查,但要先繳一半的稅(記錯煩請指正)
但我想,應該是房客有申報租金支出,而且有提示相關資料(租賃合約等),所以國稅局才會來函請你補稅
另外,電話當然無效,請用書面
5.雙掛,就是怕有些納稅人擺爛故意講「沒收到」
很明顯樓主應該有隱瞞部分事實喔!!!
不論是欠稅大戶、小戶,欠稅就是事實,不管繳多繳少,該繳的就快繳一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