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在87年6月9日,幫叔叔代償了94萬元(有信用合作社給的代償證明),但之後向叔叔追討,
也只表示沒錢,連續多年追討無效,如今是否可使用支付命令追討!請各位幫忙解答,謝謝!
如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等,惟催告書狀等應以存證信函郵送或公示催告等以資證明有請求之事實。
但因請求而中斷之時效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者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0條),故應於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否則喪失中斷之效力。
起訴:
以訴訟行為行使其權利.
發問者似乎未提及是否曾請求並起訴,若無,則該項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至於蝴蝶大所提到的,若想使時效自動作後再延長15年,必需經起訴且判決確定後,方具效力;援引民法第125條,取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執行名義者,自判決或支付命令確定日重行起算15年。
蝴蝶吻 wrote:
我記得在十五年間如果債權人有做請求債務支付的動作~
十五年的計算會從動作完那一天起算
不知是否為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