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債務追討法律問題,請教各位!

父親在87年6月9日,幫叔叔代償了94萬元(有信用合作社給的代償證明),但之後向叔叔追討,
也只表示沒錢,連續多年追討無效,如今是否可使用支付命令追討!請各位幫忙解答,謝謝!
文章關鍵字
債權請求權時效好像是15年

問一下律師吧

lusyfatw wrote:
父親在87年6月9日...(恕刪)


個人的經驗光透過法院申請支付命令還不夠,同時還要申請假扣押‧不然對方身上沒有半樣財產‧也討不回半毛錢‧

如果假扣押扣到資產,就算對方只欠一萬元‧但是對方有房子,只要拿到判決確立書,也可以法拍對方的房子‧

我想就算你住在冰天雪地的西伯利亞,對方應該也會連夜把本金跟利息送還給你‧



相關程序跟細節,最好找有經驗的律師討論‧



lusyfatw wrote:
父親在87年6月9日...(恕刪)


名下無任何財產,無任何薪資收入

你都無法對他強制執行

如果有,都還有機會追討回來

法院網站上面都有表格可以下載

感謝各位回覆,以及提供意見!我在請教律師看看!謝謝
一般民事借貸的請求權時效為15年
逾期的話
即使您向法院聲發支付命令
對方亦得聲明異議
拒絕返償
這點對方是有勝算的

但相對的
若對方於督促程序中未聲明異議
其支付命令具法院判決效力
您可據此進行強制執行等債權保全手段
若對方仍無資產
亦得換發債權憑證來延續效力(每次五年,屆期可再換發)

故:
1. 請盡速對其進行督促程序,聲發支付命令,若對方缺乏法常識而未聲明異議,便有機會能再追回債款.
2. 若對方聲明異議或無任何資產,法律是幫不了你們的(因為今年已逾15年),爛命一條,遇到真的沒錢的債務人,法律也沒法子印錢出來幫他還.
過了十五年了 你們中計囉

根本不用討了

他就是吃定你們不會上法院搞支付命令或假扣押之類的動作
我記得在十五年間如果債權人有做請求債務支付的動作~
十五年的計算會從動作完那一天起算
不知是否為真?
請求:
如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等,惟催告書狀等應以存證信函郵送或公示催告等以資證明有請求之事實

但因請求而中斷之時效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者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0條),故應於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否則喪失中斷之效力。

起訴:
以訴訟行為行使其權利.

發問者似乎未提及是否曾請求並起訴,若無,則該項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至於蝴蝶大所提到的,若想使時效自動作後再延長15年,必需經起訴且判決確定後,方具效力;援引民法第125條,取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執行名義者,自判決或支付命令確定日重行起算15年。


蝴蝶吻 wrote:
我記得在十五年間如果債權人有做請求債務支付的動作~
十五年的計算會從動作完那一天起算
不知是否為真?
關於債權的有效性,除了時效外,尚有一點疑慮,即家屬代償與債務人向家屬進行民事借貸,是兩回事.家屬代償並不需經被代償人的同意,由此點延伸,是否能成立債務人向您父親借貸,此點是為爭議之處.

發問者是否可以詢問父親,對方是否有在被代償後的6個月後左右的任一時間點,有償還給您父親一部份,或是利息,或簽入借據或分期條款,甚至於本票

若以上有任何之一,得依民法第129條之1,據此主張效力中斷後的延伸時效,這樣就可及於目前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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