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財稅會計大師:
鼎腥魏家持有101的股權約37%,現在已經辭去總經理一職了,
可否強制要求連董事也一併辭掉?
還是因為魏家有37%的股權,所以"一定要"派出董事席位給他們,
否則就違反公司法呢?

懇請指教
kaots wrote:
請教財稅會計大師:
鼎腥魏家持有101的股權約37%,現在已經辭去總經理一職了,
可否強制要求連董事也一併辭掉?
還是因為魏家有37%的股權,所以"一定要"派出董事席位給他們,
否則就違反公司法呢?
懇請指教

略懂的路人進來聊聊

1.可以召開股東會,『解除』董事職務。但,該董事因此所受之損害,應予補償。
2.擁有37%的股權,『不一定』要派出董事席位;只是在『改選』董事的時候,
 依法投票,他們也有機會搶下一席董事。

坦白說,我其實認同滅掉『製油』部份,其他受牽連的事業體,是可以去『詳細檢驗』,
某人說得好,罪不及妻孥啊~

katsumi wrote:
2.擁有37%的股權,『不一定』要派出董事席位;只是在『改選』董事的時候,
 依法投票,他們也有機會搶下一席董事。

意思就是『改選』董事的時候,我們不能"強拉"魏家代表的手,
要魏家不准投自己對嗎?
名嘴只會消費別人的傷口,他們發言,我們發炎。
kaots wrote:
意思就是『改選』董事的時候,我們不能"強拉"魏家代表的手,
要魏家不准投自己對嗎?

如果你要去拉,我也攔不住
所以啦,上市櫃公司的股東會,如果有公司派跟市場派在爭奪經營權的時候
那就真的是大鬥法了

katsumi wrote:
略懂的路人進來聊聊
...(恕刪)


頂新製油由魏家四人各掌25%股權,他們都不知道自己買餿水油嗎?
他們是否是共犯,只是叫魏老三出來頂罪而已?
而且這黑心油是全台灣2300萬人受害,2005年買了正義油廠就拆除榨油設備,全改用進口香港、越南餿水油黑心提煉再賣,獲病者無數,叫他們讓出101剛剛好!而且還要用買101的錢拿出來賠!

katsumi wrote:
坦白說,我其實認同滅掉『製油』部份,其他受牽連的事業體,是可以去『詳細檢驗』,
某人說得好,罪不及妻孥啊...(恕刪)


+1,我認同這樣觀點,法規不完善就修正到完善,出包的事業體該給他倒就給他倒,
但不能民粹無限上綱到非出包的事業體,這是民主國家不是專制的國家。
Without being trusted, no one can do anything.
昨天鄭村棋講得很好, 合法不合理.

我們被灌輸要事事以法律為依歸, 但是最後就是這樣被知法者玩法弄法, 當權者玩權弄權.
頂新買101借87%不合法嗎? 但是合理嗎? 說是鮭魚返鄉投資台灣, 結果只是出少少的錢反而薛了台灣存款戶的一大筆錢去炒房地產,控制101,現在還要買媒體.

是壓, 都合法壓, 但是就跟大家會罵有恐龍法官一樣, 不合理嘛!~

EricChen0710 wrote:
+1,我認同這樣觀點...(恕刪)
寒流 wrote:
頂新製油由魏家四人各掌25%股權,他們都不知道自己買餿水油嗎?
他們是否是共犯,只是叫魏老三出來頂罪而已?
而且這黑心油是全台灣2300萬人受害,2005年買了正義油廠就拆除榨油設備,全改用進口香港、越南餿水油黑心提煉再賣,獲病者無數,叫他們讓出101剛剛好!而且還要用買101的錢拿出來賠!

先這麼說,掌握『股權』就一定知道?這個邏輯不見得通吧。
退一萬步講,就算『四人都是共犯且知情並同意』,那麼其他三人因為不在『製油』的公司
掛名,他們『依法』是可以切割的。(個人認知,還請法律長才指教一二)

那麼,其他三人掌握的其他事業,我們可以用『放大鏡』,使用一般公認標準去仔細檢驗,
看看有沒有問題。
若有問題,比照辦理;沒有問題,何苦來哉

讓出101總座及副董,是道德面的勸說。
如果今天對方不計毀譽,大家來依法玩玩時,魏家多少還是可以得到一些補償的呢
依據公司法第199條
(董事之解任)
第一百九十九條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
        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
        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
        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
        其規定。
△股東會解任董監事須有正當理由
公司法第一九九條及第二二七條規定董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係指有
正當理由始得為之(例如董監事不盡職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等,自應賦予
股東會予以解任之權,以保護公司利益),
在定有任期者,如無正當理由而予解
任,經解任之董監事自得請求損害賠償。現任董監事經全部解任後,自應速新選
董監事,以利公司業務之執行。又股東會依前述規定,可僅解任部分董監事。(
經濟部七0、一0、三0商四五四八九號)



如果只是社會觀點不佳要求解任,沒那麼容易的....



LeBronJames6 wrote:
昨天鄭村棋講得很好, 合法不合理....(恕刪)



或許當年是拜託他們來台投資,大開方便之門,
他們開的條件,也許就像拿 101 股權等等這些,
就算知道是合法不合理,好好經營,一般人大概也不會有太大的反彈情緒,
民眾很清楚官商勾結的文化,就是不要太離譜。

結果是跟台灣借錢來投資,有帶多少資金回台嗎?
用金錢遊戲,錢賺錢,用黑心便宜原料,當正常商品賺暴利,
以前合法不合理的事情通通會被抓出來從嚴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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