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說,服貿貨貿會衝擊某些地區中小企業,為了讓朋友們徹底了解中小企業在貿易競爭中的優劣勢,先讓大家看看大陸的中小企業標準是什麼。
全文根據2011年7月4日,中國工信部等四部門聯合發布《中小企業划型標準規定》,確保內容真實性,讀者可自行查閱。
各行業划型標準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人民幣(10億元新台幣)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約20億新台幣)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三)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40億新台幣)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40億新台幣)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20億新台幣)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五)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15億新台幣)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六)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10億新台幣)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七)住宿業和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5億新台幣)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八)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50億新台幣)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九)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5億新台幣)以下
(十)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15億新台幣)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十一)郵政業。營業收入2000萬元(1億新台幣)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十二)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0000萬元(100億新台幣)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十三)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十四)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十五)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附上台灣的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經濟部經企字第09800639470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併合于下列基準之事業: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者。
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下者。
各機關基於輔導業務之性質,就該特定業務事項,得以下列經常僱用員工數為中小企業認定基準,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第三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規模企業,系指中小企業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第四條 本標準所稱營業額,系以認定時前一年度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數額為準;其未經核定者,以
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以事業加蓋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戳之最近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列之營業收入之數額為準。
二、事業未取得前款之證明文件者,以最近全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銷售額扣除受託
代銷及非營業收入后之數額為準。
三、依法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前一年度之營業額推定為新台幣八千萬元以
下。
事業於前一年度始登記設立未滿一年或當年度設立登記者,依各期已申報之數額換算為全年度之數額。
第五條 本標準所稱經常僱用員工數,系以台閩地區勞工保險機構受理事業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
數為準。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
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后,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擴充之日起,二年內視同中小企
業。
二、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后,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合併之日起,三年內視同中小企
業。
三、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其中部分企業超過第二條所定
基準者,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有並同輔導之必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內,視
同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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