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他在地下錢莊借錢~~~借了10萬~但誆稱代書的人對保時要他簽下10萬的本票2張說是同一張而存底用的而不疑有他而笨笨的給他簽下去了....後來結果我朋友沒有錢還他們~~他們就用法院本票裁定~來裁定我朋友~法院裁定書上寫到本票10萬2張~~本來借10萬拿到10萬元而對方跟法院裁定變成20萬~~請問大大這個要該怎麼辦~~是要抗告嗎???內容要怎麼寫~~對方是否構成詐欺或是背信罪~~~
聲請人到台南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但是相對人的居住地在高雄~~~聲請人的居住地在台南~~對方聲請法院裁定~因該要以相對人的居住地為主而不是去台南地方法院聲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