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想請問有關違反商標法一事,長話短說,因網路上賣了有商標的東西被釣魚(不知道那是有註冊的,牌子之前也不知道是什麼,以為只是單純logo),金額不高,之前去了地檢署跟調查局都說明過來龍去脈,最後判決刑事不起訴,至於民事,對方要求五萬和解金,一毛不能少,若不同意就會刑事上訴+民事訴訟,對方說屆時就不是要求五萬這麼少了....想請問一下各位,應當照賠還是給他們去上訴?有問過法律扶助,他們說刑事不上訴是因為非蓄意,罪證不足證明你有心犯案,但民事訴訟方面主要是單純告你有販賣仿冒品事實,所以情況對被告不利。請問各位有相關經驗可以指教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