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父親生病 花了不少醫藥費
父親61歲了 去年薪水報24萬
今年想要申報扶養
可是家人已經直接幫爸媽合併申報, 報完稅了,
請問還有辦法更改嗎?
麻煩了解稅務的人指點
萬分感謝!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
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
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
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本條修正施行前,因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二年之
退還期間,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看法條最清楚,答案是五年內都可以,有時候國稅局問到工讀生或是外行的他也跟你說不可以。
因爲我自已有去國稅局辦過,那服務人員也跟我說不可以,我說依照稅局法第28條................等等等,
那服務小姐馬上語塞,說不好意思,我請比較懂的人來幫你服務。</s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