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十年前 一件我在雅虎知識+ 生活法律版
幫一位網友回答繼承的問題
A男與B女結婚 生甲男與乙男二子
A男因病逝世 B女攜甲男與乙男二子與C男結婚
嗣後C男收養乙男為養子
C男與B女 先後過世 留有一棟房屋
甲男與乙男各有一半的持分
甲男因車禍身亡 甲男無妻小
請問乙男 是否可繼承甲男一半的持分
我的答覆 可以
甲男身分證上的父欄位是A男 母欄位是B女
乙男身分證上的父欄位是C男 但母欄位仍為B女
甲男與乙男的身分 由同父同母 變為異父同母 乙男當然依法可以繼承甲男的遺產
地政機關的答覆 不可以
因乙男一經出養 即與原生家庭法律關係斷絕 所以乙男依法不能繼承甲男的遺產
對法律有興趣的話 大家可以來討論看看
phanton wrote:
繼承關係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甲出養後,是屬於c男的家庭,乙男還是屬於a男的家庭,
他們母親是可以連結兩家庭,都是甲男和乙男的母親,繼承是可以經由她
但如果死了,就無法連結了,死人是沒有繼承權的
所以甲和乙 根本無以上關係
要如何繼承?,因為出養後就無親屬關係,
除非解除出養關係,甲男回歸a男家庭
或是甲男死時 b女(他媽媽)還活著,經由她繼承後,再給乙男
這不複雜,只是誰先死,會影響到繼承順序而以
養子女與其同胞兄弟姐妹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有無停止及其間有無繼承權?
作者: 王春木
案例
甲夫乙妻所生丙、丁、戊三人為同胞兄弟姐妹
甲夫死去,乙妻再嫁於己
己很喜歡戊,並收養戊為養子,繼承其香火
經過幾年己夫與乙妻先後死去
當然戊是姓己姓(因為被己收養),而丙、丁是姓甲姓
事隔多年,丙後來成為一位有名的歌星,財產數十億,後來因感情因素自殺身亡
丙因終身未娶,也沒有孩子,所以丁很高興的成了繼承人(民法1138條兄弟姊妹)
但,此時戊跳出來,說:自己也有繼承權
丁說:你早在30年前就被收養,又跟我們不同姓,何來繼承權?
戊:我找過法條,民法第1077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戊接著說:為我國民法在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處於停止狀態(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除外),但自然血親關係則仍然存在,即所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應包括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在內,均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戊:所以呢!我對大哥是有繼承權的!
丁:...真是不合理,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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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戊說得沒錯,他有繼承權,因民法第1077第2項但書規定,天然血親關係還是有存在,所以被收養者有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之收養關係者,其與同胞兄弟姐妹間有繼承權。
這種情形我是否有繼承權?
我是最佳解答 我是認為可以繼承
其他有地政士和地政事務所回答 都認為不能繼承
phanton wrote:
這是說如果,被收養,的人有子女,他和他的小孩。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不是說被收養的人和兄弟妹妹有繼承關係,這是兩回事
現行條文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
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
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
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
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這應該就是補充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
,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所講的吧
民法可以繼承 這方面是無誤的
連提問者都有去問過法扶會的律師 也持和我相同見解
只是地政事務所以「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拒絕提問的網友繼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