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外匯存底一旦如此,形同被美國完全沒收,台灣將經濟崩潰,重回1949赤貧年代。
按照現有法律,如同ECFA,政府不能片面簽訂如此經貿條約,除非有立法院通過。大家要好好看清楚是哪些叛台立委,必須受到雞蛋+棒球棒懲罰的。



以大法官釋字第329號解釋中,若為:
(1)中華民國與他國或國際組織所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
(2)包括條約、公約、協定等名稱、
(3)內容直接受及國家重要事項、人民權利義務、
(4)具法律上效力者,
具有批准條款則須經由立法院審議。上述(3)的要件可以與「重要性理論」有所呼應;而(4)「具有法律上效力」之意涵,則是指可能會因簽訂條約後,造成國內法律的變動,所以亦須經過立法權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