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走5公里領500元?彰化男入坑1個月 才知300萬血本無歸

健走也能被詐?
詐騙果然推陳出新,與大家同在.

健走5公里領500元?彰化男入坑1個月 才知300萬血本無歸

今年4月黃男被「健走拿獎金」的臉書廣告吸引,看到「愛無邊界.溫暖無邊」健走活動廣告頁面,點擊後被引導進 LINE「庭語小助理」群組。對方宣稱,參加者透過「運動APP」截圖,證明自己健走達5公里,傳到群組,便可獲得獎金500元。

判決書指出,黃男獲群組小編告知,獎金500元必須由「執行長林景善」核發。在小編的邀請下黃男加入「執行長林景善」群組,黃再次上傳健走資料,並提供個人帳戶給林景善,隨即獲500元獎金。

黃男在新群組裡發現,不少群友PO出個人拿獎金與執行長的合照,也有不少人問執行長,如何參加投資活動?「林景善」告知投資虛擬貨幣,並提供群友下載APP的方式,此讓黃男以為投資虛幣可賺爆,他向林景善表明欲投資300萬元。詐團4月30日派張男(21歲)、蘇男(22歲)、李男(22歲)等三名車手到府收贓款,並以APP顯示入帳。

黃男交款後隔天,收到通知「原社群停止運作」,他又被引導加入到「金流公司」的LINE社群,他接獲通知,之前投資的300萬元,已翻倍到2033萬6000元,但對方又告知,因帳戶金額過大,被金管會列為「警示帳戶」,必須「解約」,但解約須付20%的解約金。黃男被耍得團團轉,把自己過去1個月的遭遇告知兒子,才驚覺受騙。他將計就計,與警方合作,用解約金406萬元釣出三名車手。警方在黃家逮捕張姓取款車手同時逮到在附近監控交款的蘇男和李男。

3名車手均稱,沒拿到報酬被落網。負責收款的張姓車手判刑2年3月,蘇姓、李姓監控手分別判刑1年6月、1年3月不等徒刑。3人須負責賠償黃男300萬元的損失。
無言)在他頭殼裡面
到底有沒有裝腦袋
該不會都空空如也
同樣不都是人為何
有些人就這麼好騙
這輩子來被騙錢的
可能他上輩子同樣
也騙了某些人錢財
所以這輩子來還錢
不然哪會那麼好騙
所以大概因果關係
若能立法詐騙犯鞭刑一百。。。

有些偽善的嘴臉又要說~~侵犯詐騙犯人權?? 又說,被詐騙的是因為貪心?
健走5公里領500這釣餌真香。

加入群組投資虛擬貨幣賺爆?

貪心果然使人腦殘。




sunflower2251 wrote:
健走也能被詐?詐騙果...(恕刪)

假公益,真詐財!?詐團化身公益健走主辦單位,參加者只要證明健走5公里,就可領500元獎金。詐團在LINE社群佈「暗樁」,分享虛幣爆賺的PO文,彰化一名黃男為拿獎金「入坑」,為拿更多獎金而當幣商,3名車手到府收款300萬元,一個月後對方告知這筆投資滾到2033萬元,黃男想要出金,對方稱,得付406萬元(20%投資現額)的解約金,黃男始知受騙上當,經報警後以406萬元釣出張男、蘇男、李男等三名車手。該案經彰化地院審理終結,法官判3名車手2年3月到1年3月不等徒刑,同時賠償原告300萬元的損失。

人啊,貪婪之心不可有,看看上述這段看透人性貪婪,方法換新車手換新,下回又是被詐騙光。
sn245763
這也是為什麼詐騙我第一個先檢討被害人,投資300萬,不到半年獲利2,000萬,如果這樣都看不出問題在哪裡,那真的是命中注定要被詐騙。
人性貪婪~
人性貪婪~
人性貪婪~
人性貪婪~
天底下沒這麼好康的事情。
CONA24
你好,健走5公里不短呢,如果只是單次活動我覺得500還算可預期的成本效益範圍內。
被騙的貪機警防範啥的腦都拋一邊去了
騙人的詐團就是看準因台灣詐騙判決太輕有錢的交交保就沒事
所以才需要立法修法嚴厲逞處詐騙犯案支持鞭刑以及酒駕
348824880 wrote:
所以才需要立法修法嚴厲逞處詐騙犯案支持鞭刑以及酒駕


民眾都覺得詐騙撞死人判太輕,
問題是藍民罵綠政府主政,綠民罵藍委過半,
但是立法院卻是一點消息都沒有,

這到底要怪誰?

三好加一好,
台灣人死好?
348824880
是阿 現在藍白過半結果提案推動卻無作為 都再演
問題:台灣詐騙刑責太輕是政府還是立法院的責任?

回答都是政府和立院都有責任,
所以用濾鏡只怪綠營政府或只怪藍營多數立院的都吃屎去,
以下開放報名吃大餐,我相信依然踴躍.

ChatGPT:

✅ 結論:

台灣詐騙刑責太輕,根本責任主要在立法院(因為是他們立法決定刑度),
但行政院若沒有主動提案修法或打詐不力,也難辭其咎。
換句話說,這是「立法慢、執法弱」的雙重問題。

Gemini:

結論:為何是共同責任?
「詐騙刑責太輕」這個問題,如果成立,可以從以下兩個角度分析責任歸屬:

行政院的責任在於「提案」與「政策」: 如果行政院(特別是法務部)沒有體察到社會需求,未能及時研擬出加重刑責的法案並送交立法院,那麼政府就必須負起政策規劃不周的責任。
立法院的責任在於「立法」與「決議」: 如果行政院已經提出了加重刑責的法案,但立法院因為(例如)黨團協商、政治考量、或其他優先法案排擠,而將法案擱置、不予審議,或是將法案「打折」通過,那麼立法院就必須負起立法怠惰或決策的責任。

總結來說:
法律的修改,行政院(政府)是主要的「發動者」和「提案者」之一。
立法院則是「最終決定者」,擁有讓法案通過或不通過的權力。
因此,現行的刑責是這兩個機關過去共同立法行動(或不行動)的結果。要改變現狀,也需要兩者共同合作。

Co-Polit:
結論
政府:負責提出法案與政策,若提案不夠嚴格,會被認為責任在政府。
立法院:負責審查與通過法律,若修法未加重刑責或審查不力,則責任在立法院。
司法實務:即使法律加重刑度,若法官量刑偏輕,社會仍會覺得「刑責太輕」。
👉 所以,這並不是單一機關的責任,而是 政府、立法院、司法三方共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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