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
小弟最近收到綜所稅補稅通知,
其實已過繳費期限,
但因之前掛號有兩次都沒人收而展延了。
小弟有扶養我姊姊的小孩,
但經審核其不符扶養資格,
原因是該父母薪資所得已達一定水準(雖報稅後不用繳到錢),
已具扶養小孩之能力,
故不得委由他人扶養。
但我的理由是這樣的:
我姊姊有兩個小孩,
包括她先生跟小孩三人都領有殘障手冊,
故生活上跟一般家庭有所差別,
無論是經濟狀況或生活品質都不若一般家庭,
夫妻兩雖有正常所得,
然而所得並不高,
而一次要扶養兩位身心障礙的小孩已造成生活上的困難,
故其中一位小孩委由我及我的父母負責照料其生活起居及課業,
且該小孩戶籍當年度也遷入我們的戶籍。
以上論述仍不被國稅局人員所接納,
想請問各位對稅法有研究或有相關經驗的大大,
像這樣的問題有解嗎?
煩請各位大大不吝指點,
謝謝!
jackel22 wrote:
除非能提出確實有扶養的證明,況且姐姐的情況不是今年才發生的吧,怎麼小孩你今年度才開始扶養?從今年度才開始有困難需要你幫忙扶養?
...(恕刪)
謝謝大大提供意見,
這情況的確不是年才發生,
其實去年前年已經報扶養,
而且也通過了,
因為下年度沒有收到補稅通知,
然當年他們倆夫妻的收入較低,
可能未達國稅局所謂的"具扶養能力"吧。
而為何從今年才開始幫忙扶養,
先前他們有自己的方法,
而近兩三年,
我的收入比較好,
因此轉委由小弟扶養。
所以我認為最主要的關鍵是國稅局認定該夫妻是否有能力扶養,
若有則不能轉由他人扶養,
此裁決依法有據,
故我比較想爭取的是從情理方面著手,
想訴求一個家庭有三人領有殘障手冊,
雖經濟能力尚可,
但考量生活品質及小孩的就醫、課業、生活照料等,
委由其他親屬撫養是合情合理的,
不知道說得通嗎?
jackel22 wrote:
我說句實在的話國稅局...(恕刪)
真的很難! 我很久以前 (超過 15年) 將賣車損失與財產交易所得相扣除, 當時的法我是行得通的, 但新店稅捐處硬不給過, 給我一個公文, 然後拖延約一年後開單給我補稅.
拖延的那一年立法, 我這個案例當時還上過報紙(報紙及公文我還留著), 也有會計師認為我的主張是合法的,且報稅前有詢問稅捐處,稅捐處也說可以這樣報稅.
雖然經過那麼多年, 不過我常常想,新店稅捐處可以用這種方法處裏過去年度的稅捐嗎? 扣繳年度沒有法源基楚, 是經過非扣繳年度立法後,才有法源.
簡單說,新店稅捐處不承認我的賣車損失, 不讓我抵扣財產交易所得. 新店稅捐處主張賣車所得也不用繳稅. 但賣車對一般人來說是沒有真正所得的,除非賣的是古董車,不然不可能有所得的. 單為了這份證明文件,印花貼了不少,還兩份!
會計師當時表示,如果賣車損失無法與財產所得抵扣, 那麼個人從事的買賣二手車也就不不用扣稅. 因為同樣為個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