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去年11月21的新聞提供參考政府再釋減稅利多!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案,全面取消納稅人扶養親屬的「年齡歧視」條款,未來只要「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若符合廿歲以下,或廿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條件,都可納入報稅扶養對象;每扶養一人享有八萬二千元的免稅額。明年五月報稅時適用。 財政部估計,新制上路後,全國受益多達四十一萬人,釋出減稅利益共廿億元。以適用所得稅率十二%的家庭計算,納稅義務人每多扶養一名「其他親屬或家屬」,可少繳九八四○元稅金。財政部表示,依納稅義務人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稅率不同,每增列一名扶養親屬,可節稅四千一百元至三萬二千八百元不等 民法規定,所謂「其他親屬」包括叔、伯、舅、姪、甥、媳、孫等;「家屬」是指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也就是說,未來包括同居男女朋友、同志等非親屬關係的同居人,只要符合條件,都可納為列報免稅額的扶養對象。 所得稅申報扶養放寬,國稅局提醒,共同居住和扶養事實是重要條件,高所得者若濫報扶養,不僅會被剔除,還可能回溯追稅,最高可回溯五年補稅,千萬不要隨便嘗試。 財政部表示,無謀生能力者應優先被子女扶養,其次是父母,接下來的順位依序為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媳婦或女婿、夫妻的父母(岳父母或公婆)。若由後順位者申報扶養,要有正當理由或合理說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表示,高所得者常會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節稅,其中以列報兄弟姊妹的小孩最常被剔除。因為小孩應優先由父母扶養,納稅義務人的兄弟姊妹有能力扶養,就不能報在其他人名下。 立法院昨完成此項修法,主要是配合大法官會議第六九四號解釋文要求,認定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得列報減除免稅額,但有「未滿廿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的年齡限制,明顯與申報扶養父母等直系尊親屬、子女或兄弟姊妹等列報免稅額條件不同,遭大法官宣告「違憲」,應於今年十二月卅一日起失效。
chen0043 wrote:現在小女孩已經國中了~他也習慣跟我們住在一起了~~叫他回去他也不要了~~還好沒有變叛逆~不過他的教育我們還是挺擔心的!!...(恕刪) 報稅是一件事不過這個小女孩的未來也很重要感覺目前他的監護權未明這部分,要盡快處理比較好
acehwang wrote:不用再去要里長證明了...(恕刪) 報稅是要請里長開證明沒錯!!直接打去國稅局是沒用的,照正常的程序進行報稅只要里長有開出扶養事實證明,就可以報稅了報稅時能抵稅的就盡量去報,如果國稅局覺的不符合會叫你提出證明或進行補稅除非小孩的身份證字號,另外有人拿去報稅,否則這個扶養一定成立但里長的扶養證明是每年都要重開的,去找里長他就知道怎麼開證明,這是他們的工作
看起來有比報稅的問題還要更為嚴重的潛在議題未免將來衍生的爭議越來越多,建議向村里長,社會局或是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應該都是免費的,至少後者我有諮詢過,妳可以查詢一下http://59.120.201.217/legal/部分市議員代表也會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的服務原生父母可能是真的無力撫養,但是也難保不會遇到法律上的問題譬如說監護權,扶養權,繼承權(債務也算在裡面)這必須及早了解,雙方面好好溝通比較好的作法孩子成年以後讓她自己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