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一個報稅問題~已經住家中小女孩~報稅可以報他嗎???

求助~已經住家中小女孩~報稅可以報他嗎???

大約12年前~媽媽幫忙照顧一個小女孩~本來女孩媽媽~一個月給5000元請我媽媽帶小孩~

結果小女孩的媽媽~失蹤了!後來約3~4年前找到了發現他因為吸毒坐牢~

後來又改嫁兩次~還有生一個小男生(媽媽也無力照顧這小女孩)

這時小女孩已經國小4年級~~

於是我媽也不想讓他回去了~詢問小女孩也不願意回到媽媽身邊~

後來社會局也有派員來觀察~也決定讓小孩住這~~

但是後來有開庭~但是女孩媽媽不願意放棄扶養權~(雖然他重出生後沒有扶養過)

都是我們家再扶養~我媽媽也把她當親生女兒一樣照顧了!

因為我幾年前因為工作關係已經搬到桃園~但是小女孩還是跟我媽媽住~

現在我爸爸退休了~爸爸媽媽可以給我報稅~我爸爸說連小女孩一起報稅~

現在小女孩已經國中了~他也習慣跟我們住在一起了~~叫他回去他也不要了~~

還好沒有變叛逆~不過他的教育我們還是挺擔心的!!

但是他畢竟不算是我家人~所以最近有朋友說~你們可以報他抵稅阿~

以前10年了我們也沒有用他報過稅~~所以也習慣了~~

但是大家也都搞不清楚~所以來此發問~希望有相關知識可以了解!!

我知道原則上因該是不可以的~~但是同事朋友一直叫我去問~我也不知道去哪問!!

先上來這邊問看看有沒有相關的知識^^
文章關鍵字
報看看,被剔除再說,若被剔除再提供証明,例如學費繳費証明等,反正先報
一般沒任何親屬關係,也非領養,這是不能報的

不過如果戶籍掛在你家,又有扶養之實,可能可以
被扶養人中有一條如下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

問一下里長,或請里長開證明看看
這是多年前在學校書本上學到的
針對沒有血緣關係有同居事實要申報扶養
可以到里長那裏申請證明,申報時再柬付上去就可以了
如果之後被剔除,也有可能是他的父母親也申報那位小朋友的扶養額
至於適不適用"先報先贏",因為我不是專業的稅務人員
只能就邏輯思考應該是不適用,畢竟人家是親生爸媽嘛!

chen0043 wrote:
求助~已經住家中小女...(恕刪)

應該是有辦法可以解決,不過還有一點蠻重要的。

此女雙親棄養是事實,看其親生父母也未必好過,在過幾年或許會反過來要求此女"扶養",甚至無形之中背上債務。

最好早做準備,真的愛她就替她好好規劃,至少讓她有選擇的餘地。

chen0043 wrote:
...(恕刪)
後來社會局也有派員來觀察~也決定讓小孩住這~~
但是後來有開庭~但是女孩媽媽不願意放棄扶養權~(雖然他重出生後沒有扶養過)...(恕刪)

不知道那次開庭結果、扶養權判給誰?
応該不会給吸毒母親?

樓主為何不直接問国税局可不可以報稅?
網路上説可以不代表国税局同意

momomobile01 wrote:
不知道那次開庭結果、...(恕刪)


那次沒有結果~因為本來母親答應讓出監護權~但是後來又反悔了!!

就沒有下文了~ 我是想問國稅局~但是因為今天假日~想說先上網問問~改天才比較了解!!

因為其實~我也沒有很想報他啦~~因為我爸爸叫我抱的~所以想說先問問~

如果大家都說不行我就跟爸爸說不行報︿︿




沒完成領養程序,戶口沒在一起可能沒辦法喔!

chen0043 wrote:
求助~已經住家中小女...(恕刪)

稅法賦予納稅義務人最基本的節稅權益就是免稅額,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扶養親屬愈多,節稅效果就愈大,因為每多一名扶養親屬,就可以多扣一個免稅額。
依規定得列報為扶養親屬者,有下列四大類: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等),已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納稅義務人未滿二十歲的子女,或已滿二十歲,但有在校就學證明、殘障手冊或身心殘障經醫師證明,或無謀生能力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未滿二十歲之兄弟姐妹,或已滿二十歲但有在校就學證明、殘障手冊或身心殘障經醫師證明,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孫、甥、姪),且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具家長家屬關係)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確受納稅人扶養者


直接附上她任何的學費繳納證明或是看是不是可以請里長開個證明,應該是可以報的
你們沒有辦成領養,
那個媽媽在孩子成年後, 可以來要求孩子扶養她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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