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已經住家中小女孩~報稅可以報他嗎???
大約12年前~媽媽幫忙照顧一個小女孩~本來女孩媽媽~一個月給5000元請我媽媽帶小孩~
結果小女孩的媽媽~失蹤了!後來約3~4年前找到了發現他因為吸毒坐牢~
後來又改嫁兩次~還有生一個小男生(媽媽也無力照顧這小女孩)
這時小女孩已經國小4年級~~
於是我媽也不想讓他回去了~詢問小女孩也不願意回到媽媽身邊~
後來社會局也有派員來觀察~也決定讓小孩住這~~
但是後來有開庭~但是女孩媽媽不願意放棄扶養權~(雖然他重出生後沒有扶養過)
都是我們家再扶養~我媽媽也把她當親生女兒一樣照顧了!
因為我幾年前因為工作關係已經搬到桃園~但是小女孩還是跟我媽媽住~
現在我爸爸退休了~爸爸媽媽可以給我報稅~我爸爸說連小女孩一起報稅~
現在小女孩已經國中了~他也習慣跟我們住在一起了~~叫他回去他也不要了~~
還好沒有變叛逆~不過他的教育我們還是挺擔心的!!
但是他畢竟不算是我家人~所以最近有朋友說~你們可以報他抵稅阿~
以前10年了我們也沒有用他報過稅~~所以也習慣了~~
但是大家也都搞不清楚~所以來此發問~希望有相關知識可以了解!!
我知道原則上因該是不可以的~~但是同事朋友一直叫我去問~我也不知道去哪問!!
先上來這邊問看看有沒有相關的知識^^
chen0043 wrote:
求助~已經住家中小女...(恕刪)
稅法賦予納稅義務人最基本的節稅權益就是免稅額,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扶養親屬愈多,節稅效果就愈大,因為每多一名扶養親屬,就可以多扣一個免稅額。
依規定得列報為扶養親屬者,有下列四大類: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等),已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納稅義務人未滿二十歲的子女,或已滿二十歲,但有在校就學證明、殘障手冊或身心殘障經醫師證明,或無謀生能力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未滿二十歲之兄弟姐妹,或已滿二十歲但有在校就學證明、殘障手冊或身心殘障經醫師證明,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孫、甥、姪),且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具家長家屬關係)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確受納稅人扶養者
直接附上她任何的學費繳納證明或是看是不是可以請里長開個證明,應該是可以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