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家的卡卡 wrote:辛辛苦苦賺的錢,繳的房貸卻是為他人做嫁
怕麻煩的登記在丈母娘名下,樓主必須舉證房子是他們夫妻買的,
我想就算打死她,在法院她也不會承認的,
所以也很難依離婚,夫妻財產平均分配處理。
樓主必須想辦法,
證明房屋是兩夫妻所有非丈母娘,
證明由夫負責繳貸款,才有機會拿回自己那一份。
不過,女方又是一個拿現金的,
除非她自己承認,錢是樓主拿給她的,
否則我看很難證明。
瘋狂小雞 wrote:
跟我前妻剛結婚一年,向岳母商借150萬做為購屋頭期款,總價為780萬,為體諒前妻我把房子登記在前妻名下,但貸款皆由我在繳,繳了一年六個月後房子給仲介賣了930萬,但我因急用先拿20萬出來應急,
後來因要購買的房子我不喜歡,所以前妻聳恿岳母買下然後登記在岳母的名下,之前賣屋的款項均由前妻處理,也全部投入在新屋的從新整修,其餘差額岳母全部結清,然後我每個月要拿15000給前妻轉交岳母,也繳了兩年多,最近她告訴我,她對我已經沒有感覺,想要離婚,我告訴岳母我要拿回之前所繳的款項,只得到她一句【就當成我跟她租屋的房租】請法律高手幫我解答,該款項是否要的回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