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上的外遇是非常折磨人的,那種痛 應該只有過來人才能體會一般片面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1052第一項採列舉式的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但1052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卻是目前的片面請求離婚的大宗所以精神上外遇如能舉證,不無離婚的可能所謂一夜夫妻百世恩、百年修得同船度當初都決定要共度一生就遵守承諾吧 當個負責任的人不希望小孩是不負責人的人那也別做個不負責人的爸媽若真的不想共度那就大膽離婚吧!!不要這樣傷害人卻還得騙自己沒發生性關係所以不算外遇才敢面對自己
angela000217 wrote:沒上床就不算外遇...(恕刪) 沒上床是不算通姦,跟著除了通姦罪還有一條叫妨礙家庭你可以google一下.這條罪可不一定要到通姦才成立的,到時候出事了你的客戶就會到甚麼是不用錢最貴了.外遇不外遇可不是由姦夫認定的
angela000217 wrote:一位客戶已婚她跟一位...(恕刪) 是還沒有上床的外遇妳的朋友只是對你說好聽話既然妳朋友都這麼做了,當然是外遇這篇文是討論她們親密像情侶,但還沒上床,算不算外遇不是討論她們有沒有犯通姦罪,會不會被告